2019年8月18日維園流水式集會案,9名民主派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當中7人不服定罪和刑罰上訴,高等法院上訴庭今(29日)展開第二日上訴聆訊。上訴方指當日目的是疏散人群,上訴人無引起任何不當或違法行為,認為法庭應考慮市民行使遊行集會權利,不應過份限制集會自由。

7人分別是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支聯會前主席李卓人、立法會前議員吳靄儀、梁國雄、何秀蘭、何俊仁、民主黨創黨主席李柱銘。他們均就定罪上訴,已完成本案服刑的黎智英、李卓人、梁國雄、何秀蘭則就刑期上訴。黎智英昨日申請豁免到庭應訊獲批。

代表黎智英的資深大律師余若薇指,當日是和平集會,知名人士到場是為協助有效地執行疏散人群計劃,認為此是合理辯解,他們並非違抗警方,指出原審法官胡雅文過度解讀各人的行為,指他們經深思熟慮蔑視法例,亦是忽略和平示威是市民基本權利。

余若薇又稱,本案不曾出現任何暴力,當日警方亦無警告,各人在事發8個月後才被捕。

上訴方:原審引「歪風論」不恰當

代表吳靄儀的資深大律師何沛謙指,警方批准民陣當日上午10時至晚上11時在維園舉行集會,對遊行則發出「反對通知書」,民陣曾就此提出人群聚集在維園的安全問題,曾經就遊行安排上訴不果,是干預遊行集會自由。何認為法庭要考慮上訴人行使憲法賦予的權利,並指原審法官的裁決理由中,引用前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的「歪風論」,但此判刑考慮已被終審法院指是不恰當。

楊振權2017年審理黃之鋒、羅冠聰、周永康「雙學三子」就「重奪公民廣場」案的刑期上訴時,在判詞批評有有識之士為追求心中理想鼓吹「違法達義」歪風,當時被社會質疑是政治論述,判3人即時入獄。

但案件其後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裁定3人全部得直,恢復裁判官判處社會服務令的刑罰。終院更在判決中表明不同意楊的說法,指有關看法並非有證據支持,不能構成判刑的基礎。

安排聆訊3日 明日繼續

「8.18」流水式集會案去年4月宣判,9名民主派人士被控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判處黎智英、李卓人監禁12個月;吳靄儀、何俊仁、梁耀忠及李柱銘,各判緩刑1年或2年。梁國雄最重,判監18個月;何秀蘭判監8個月;區諾軒則判監10個月。

區諾軒及梁耀忠並無上訴。

案件編號:CACC84/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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