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守派佔多數的美國最高法院下周一(10月31日)將審理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的招生案。審判結果有可能決定大學錄取新生時是否可把種族當作為一個考慮因素,而這一決定對亞裔學生具有重要影響。
這兩宗案件均由美國保守派團體「學生公平錄取組織」(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提起。一起的被告是哈佛大學,另外一起的被告是北卡羅來納大學。該組織指控哈佛和北卡在招生時非法歧視亞裔美國人。
這兩宗案件被視為是對大學錄取過程中的平權行動(affirmative action,又稱肯定性行動)政策的里程碑式挑戰。
平權行動
平權行動廣義上是指有利於以前「曾受到歧視」的某些群體的政策。在美國的大學裏,它被用來實現招生多元化。
一個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案件發生在1978年,當時最高法院判決了「加州大學董事會訴巴基案」(Regents of the 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v. Bakke),支持了平權行動,允許高校招生時將種族作為考慮的多個因素之一。
這宗案件的背景是白人艾倫‧巴克(Allan Bakke)申請了戴維斯加州大學的醫學院。由於學校的種族配額制度,他的申請被拒絕。學校的種族配額是在100個名額中,有16個名額要留給少數族裔。巴克起訴了學校,認為種族配額制度是違憲的,違反了1964年的《民權法案》。
雖然法院裁定戴維斯加州大學的配額事實上違反了憲法的平等保護條款和民權法案,但它也裁定大學招生的多樣性是一個「憲法允許的目標」。從那時起,學校就把種族作為選擇學生群體的一個因素。
哈佛和北卡羅來納大學案件的審理結果對亞裔學生具有重要意義
在下周最高法院審理的案件中,支持哈佛大學和北卡羅來納大學的團體說,種族現在是招生中考慮的許多因素之一。
《國會山報》(The Hill)報道,公民權利律師委員會教育基於項目(the Educational Opportunities Project with the Lawyers’ Committee for Civil Rights Under Law)副主任吉納維芙‧博納迪斯‧托里斯(Genevieve Bonadies Torres)說:「種族與社會經濟地位、某人在哪裏長大、他們父母的職業是甚麼、他們在高中有甚麼成就一起被考慮。」
該組織在本月的案件中代表北卡羅來納大和哈佛大學。
保守派團體「學生公平錄取組織」(Students for Fair Admissions,簡稱SFFA)於2014年首次起訴哈佛和北卡羅來納大學,指他們的招生政策不公平和違憲,哈佛在招生中故意提高亞裔的門檻。
4月7日,SFFA的創辦人和主席布魯姆(Edward Blum)在法拉盛講述該案時說,哈佛在招生時納入種族因素歧視亞裔的表現在:亞裔在沒有其它因素影響錄取資格的情況下,進入哈佛的概率是25%;在條件一樣、只是膚色不一樣的情況下,如果是白人,進入哈佛的概率是36%,西語裔是77%,非裔是95%。
如果完全以考試的成績來衡量,哈佛每年的新生應該有50%是亞裔,但在哈佛錄取的評分裏,有針對個人的評分——衡量這個學生是否受歡迎、個性、領導力等因素,這個評分亞裔是最低的,猶太人在1920—1940年代時也遇到該情況。
布魯姆強調:「衡量一個人的表現,種族不應該是一個因素,種族或族裔是甚麼並不重要。」
北卡大學夏洛特分校的網站說,該校每年錄取「一屆多元、具有競爭力的學者」,並以身為州內「最多元的公立大學之一」而自豪。
預計,保守派的最高法院對這兩個案件的裁決可能會扭轉40年來帶有種族意識的高校招生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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