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2019年到九龍灣一工廈蒐證,截停1名41歲女空姐及其母,空姐被指曾踢一名警長及咬其手臂,被裁定襲警罪成,判監2個月。空姐不服上訴,高院法官邱智立今(29日)裁定其上訴得直,指涉事警長截停事主時未有解釋原因,不符合法律要求,又指原審裁判官的部份裁定「淪於偏頗」。

案情指,數名警員在2019年11月29日晚約7時在九龍灣一大廈17樓梯間監視,他們受到訓示,指若有可疑人出入有關單位需要截停和查問。期間被告與其母沿樓梯向上行,被涉事警長及其隊員截停查問,期間雙方發生衝突,期間有人跌倒,被告咬了涉事警長一口。上訴方爭議上訴人出於自衛而咬警長,並爭議原審裁判官錯誤地接納涉事警長證供等。

邱官在判辭中指,他重複審視有關閉路電視片段,不認同上訴人有以踏單車的方式踢警長,認為原審裁判官的結論不正確。邱官又指,閉路電視片段多個環節都不支持警長的證供,認為裁判官就警長證供可信性和可靠性的裁定並不穩妥。

另外,有片段拍到上訴人與同行者說話時手舞足蹈,情緒似乎仍未平復。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是情緒激動,而非上訴人供稱的感到驚慌。邱官不同意這個判斷,並指警員截查的最初沒有表露警務人員的身份,即使其後有表明身份,但亦從未向上訴人解釋截查的原因,認為上訴人的表現可能是感到氣憤及激動。邱官指裁判官以此作為上訴人證供並非誠實可靠的一個依據對上訴人不公平,裁定「淪於偏頗」。

邱官指出,根據《警隊條例》及相關案例,警察不可以任意截查市民,即使有理由截查,亦須在情況許可下將理由告知被截查者。涉事警長及其隊員沒有任何原因認為上訴人和其母行為可疑,就上前截查,做法不符合法律要求。而案中沒有足夠證據證明人員當時是正當執行職務。而上訴人在不知被警察截查的原因下,即使其情緒激動,反應亦完全可以理解。

邱官裁定上訴人得直,撤銷其定罪及判刑。

案件編號:HCMA164/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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