漁農自然護理署和警方在過去3年,每年均接獲280宗懷疑殘酷對待動物舉報。立法會將於下周二(10日)舉行食物安全及衛生環境事務委員會會議,當局擬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包括引入人對動物的「謹慎責任」、加強殘酷虐待動物的罰則,將現時最高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提高至最高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引入更清晰的罪行、讓法院有權取消違例者飼養動物的資格以及加強執法權力。

漁護署建議向動物負責人施加積極的「謹慎責任」,負責人包括動物的擁有人、看管或掌管動物的人,無論永遠還是暫時性。同時,當局建議修訂《條例》訂明16歲以下,未成年的動物負責人父母或監護人亦須對動物負責。而餵飼流浪動物但沒有實際看管或掌管該動物的人士則不會視為負責人,不受「謹慎責任」要求規管。但仍需在餵飼流浪動物時遵守其它適用法例及規則。

當局亦擬加強殘酷虐待動物的罰則,現時殘酷對待動物為簡易程序罪行,最高處罰款20萬元及監禁3年。當局建議將虐待動物加入公訴罪行,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可處罰款100萬元及監禁7年。而可公訴罪行的案件起訴由於沒有時間限制,便可允許執法人員用較多時間處理複雜或嚴重的案件作出起訴。

同時,當局建議針對殘酷對待動物行為引入新設或更清晰的罪行,釋放或棄置動物而引致不必要的痛苦,例如將海龜或海魚放生到不適合生活的淡水河,屬於殘酷對待動物罪行。進行不符合動物利益的受限程序,例如因非醫療原因的不必要「截除手術」加入殘酷對待行為。以及在沒有合法權限下,在街道放置有毒物質,引致動物中毒,此類毒害罪行亦屬於殘酷對待動物罪行。

當局建議法院有權取消違例者飼養動物的資格,避免將受虐待動物交還給在《條例》下被定罪的人士。同時建議授權法院發出「取消資格令」,在指定期間或永久取消相關人士飼養或買賣動物的資格。

而在加強執法權力防治和保障動物受痛苦方面,現時《條例》中,獲授權人士如有理由懷疑正在或已發生罪行,可以進行執法。當局建議加強執法權力,讓獲授權人員在動物遭受痛苦前介入個案。同時,建議在動物擁有人同意放棄動物的情況下,容許漁護署高級獸醫師釋放已扣留的動物,在情況許可時安排領養。以及建議取消《條例》中容許被羈留動物的擁有人要求銷毀其動物的條文。

立法會食物安全及環境衞生事務委員會將在5月10日,進行建議修訂《防止殘酷對待動物條例》會議及徵詢委員意見。《條例》中動物包括任何哺乳動物、雀鳥、爬蟲、兩棲動物、魚類或任何其它脊椎動物或無脊椎動物,不論屬野生或馴養者。

漁護署於2019年4月26日至7月31日就提升動物福利的建議進行了公眾諮詢。合共收到2,507份書面意見書,包括2,114份基於政府提出建議的意見書,以及393 份基於一個動物福利組織根據其對法例的建議而設計,式樣不同的意見書。而給予政府建議的意見書中,94%來自個別人士,其餘則來自動物福利團體或其他持分者。當中約有88%回應者均同意提升動物福利,以及支持修訂《條例》中的整體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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