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因管理無牌職業介紹所今日(26日)在東區裁判法院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104小時社會服務令而作出上述提示。勞工處今日提醒任何欲經營職業介紹所的人士,必須在開始營運前取得牌照,否則會被檢控。
勞工處職業介紹所事務科表示,於2019年12月至2020年3月期間,接獲3名聘請外籍家庭傭工的僱主對1名男子的投訴。由於經調查後有足夠證據顯示該男子管理無牌職業介紹所,而投訴人亦願意出任控方證人,勞工處遂提出檢控。
任何機構或人士,如在香港經營為他人覓取職位或向僱主提供員工為目的的業務,均受《僱傭條例》第XII部及《職業介紹所規例》規管。不論其經營模式或所介紹的職位類別,所有職業介紹所從事有關業務前,必須先領有勞工處發出的職業介紹所牌照。除職業介紹所牌照的持有人或其相關人士外,任何人不得經辦、管理或協助管理職業介紹所,否則可被檢控。
勞工處提醒職業介紹所的經營者要時刻遵守法律及《職業介紹所實務守則》,否則可被檢控,其牌照亦可被撤銷。2018年2月9日正式生效的《2018年僱傭(修訂)條例》已將無牌經營職業介紹所及濫收求職者佣金罪行的最高刑罰增至罰款35萬元及監禁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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