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早前在香港國際機場一班往倫敦的航班上高調拘捕一名男子,指其涉及 7 月 1 日一宗事件,當日民眾自發上街反「港版國安法」遭警方驅散及拘捕,期間在銅鑼灣高士威道,一名防暴警員突然獨自衝入人群試圖壓制一人,混亂中懷疑被一名男子持利器刺傷其左肩,致使鮮血流出。警方今早(7 月 3 日)見記者時認為,銅鑼灣行刺者與機上被捕者為同一人,故控以傷人罪,並在下午東區裁判法院提堂。由於事發突然,控辯雙方在庭上就案件作進一步闡釋。控方基於現場相片比對,加上匿名電話舉報鎖定被告;辯方則指被告曾購回程機票,而且單憑後頸相片難以斷定年齡,希望法庭准許保釋等候警方調查。裁判官何俊堯質疑警方隱瞞對被告有利的證據,更多番指被告購買的是單程機票,感到控方舉證時「一面倒」,做法「不是太好」;然而鑑於相關控罪嚴重,辯方解釋又未足以解答控方提出的巧合性,感到控方理據較強,故此不能批准擔保,須要還押看管,將案件押後至 8 月 24 日下午 2 時半第一法庭再審。
由於案件受到公眾高度關注,縱使今日提堂消息事出突然,仍有超過 250 名市民到場旁聽及聲援。據《新報人》報道,下午 1 時半,一輛押送該男子的警車到達法院。警車轉入法院期間,未有打燈示意轉彎,並高速駛往記者群,沒有理會在場攝影記者安全,導致現場多名記者受傷。
案情指,「七一」當日下午 4 時左右,大批市民在銅鑼灣高士威道 120 號皇仁書院外集結,警方隨即在中央圖書館附近開始作出驅散行動,期間警員 25116 獨自衝入人群,並試圖拘捕一名華人示威者,對方掙扎導致雙方跌在地上。當時 4 名示威者一湧而上,包括一名男子持刀插向警員左肩,導致警員受傷。其後,所有人士成功離開事發現場。及至晚上,警方收到匿名電話舉報,未有提供施襲者的姓名,僅指出施襲者將於凌晨時份乘坐飛機離開香港,故立即與航空公司聯絡,鎖定一名在即晚 8 時 48 分購入前往倫敦單程機票的男子,並於機上作出廣播。在無人回應下,警方登機巡查,最終於另一座位上找到被告,憑藉髮型、身形,以及頸後的痣與施襲者吻合,於是作出拘捕。警方在其身上只是搜獲少量現金、一本特區護照,以及一本 BNO 護照。
控方表示,案件現正等候警方作進一步調查,包括翻查案發地點、地鐵,以及被告住所附近的閉路電視紀錄作對比,並要求政府化驗師分析相關證物。控方有鑑於案情及控罪嚴重,被告以利器襲擊執行職務的警員,加上事後即時購買機票打算離開香港行為可疑,故此反對保釋。
辯方大律師朱寶田指出,被告現年 24 歲,過往從沒刑事紀錄。他於香港大學土木工程系畢業,並曾任職土木工程師,惟去年因參與罷工遭解僱,現時任職廚師。辯方知悉控罪無疑嚴重,不過認為控方針對被告證據薄弱,觀乎相關事發照片,由於佩戴口罩,不能清晰見其面容,只能斷定為亞洲藉男子,如果僅以後頸位置未知是否痣狀物體就斷定是被告,不是可靠及合理的做法。
辯方續指,被告沒有任何招認,被捕後一直與警方合作,沒顯示出暴力傾向,亦無搜出武器及違禁品,認為「年輕人目的只是去旅行並無不妥」。當被裁判官問到被告即日購買機票的原因,辯方表示,被告有見及「港版國安法」當日實施,加上早前因參與罷工遭裁走,深感未能學以致用,故此打算藉著遊歷倫敦擴闊眼界,沒有打算不回香港。
當裁判官查問為何被告只購買單程機票時,辯方率先披露,被告曾委託其女友購買回程機票,回程目的地為香港,然後轉機台北。裁判官旋即向控方質問是否屬實,控方查詢警方後回應指,在被告電話上確實有購買回程機票的電郵紀錄,將於 7 月 21 日折返香港,再往台北,證實辯方所言屬實。裁判官質疑被告的電話既扣押於警方手上,為何警方至今才去披露有關證據,又不在控方的紀錄清楚列明,「只是購買單程機票,與有購買回港機票,觀感完全不同,或會對被告造成不公平。」他又指警方舉證一面倒,只是提供對自己一方有利的證據,對被告有利的證據則收起來,做法「不是太好」。控方表示,一直只有收到單程機票紀錄,剛剛才從警方得悉回港機票事宜,未能立刻確實。辯方則指,如裁判官需要購買回港機票證明,可於稍後提供,「都要少少時間」。
裁判官又問到,為何被告在決定旅遊前未向僱主請假,辯方表示,被告受聘只是兼職形式,故此沒有相關安排。辯方亦會保留權利,稍後或提供被告當日不在場證據。
其後,裁判官續向控方查詢舉報被告的匿名電話內容,控方表示不知舉報者的來源,亦沒留下自己名稱、聯絡資料等等,僅指「施襲者今晚將會在凌晨時份乘搭飛機離開香港,前往倫敦」,故此警方收窄調查範圍,並以兩個標準:施襲者年約 20-30 歲、案件發生之後購買機票,從而找出被告。辯方回應時指,控方純粹根據匿名情報以及肇事相片鎖定被告,做法不安全、不可靠,「如何只從頸後相片確認相中人是 20 至 30 歲?為何不能是 20 歲以下?這未必說得準。」加上匿名投訴不能核實情況,辯方不排除這是惡作劇。
由於警方亦曾公開表示,截獲被告時的座位,與其原先購買座位不同,裁判官再查問被告原因。辯方表示,由於現時非旅客高峰期,故此乘客不多,被告看到空位就坐下來。他指,被告搞錯「閘口」(Gate No.)以及「座位」(Seat No.),將座位數 65、與閘口數 64 混淆,坐了在座位數 64,故比原定座位只坐前了一行,並非刻意隱藏位置。
至於為何警方作出多次廣播,被告仍無回應,辯方則指,由於當時時值深夜,被告甚為疲累,故此沒有留意廣播內容。控方亦指由於並非警方負責廣播,未能提供叫喊被告名稱次數。
辯方在總結時表示,由於被告被捕位置並非事發現場,距離甚遠,亦事隔 8 至 9 小時,故此希望法庭允許保釋,被告願意交出旅遊證件,並且承諾不會離境,以及協助警方所有調查行動。
裁判官指案情嚴重,在細心考慮雙方證據之後,認為控方理據較強,加上辯方未能即時提供購買回程機票證明及不在場證據,故只能就所得資料作出判斷,有感被告行為可疑,實在過於巧合,而辯方未足以解決控方提出的巧合性,決定不准擔保,須要還押看管。
裁判官拒絕被告保釋後,過百人立即到法院側門送別。由於「港版國安法」實施後,因條文不清晰憂慮誤墮法網,多名市民高舉白紙宣示不滿,亦有市民舉起一堆數字「3922 0176」。
有聲援市民指,「被捕手足就好像一家人,每一個人出事,其他人也會很擔心,故此前來聲援,希望表達關心」。當被提到案情,裁判官曾指警方舉證一面倒,她慨嘆警方一向做事不認真,「往往都會先作拘捕、檢控,無論最終是否定罪,警方都不需要付上代價,被告卻有可能遭受冤獄。今次警方一直不提被告曾經購買回程機票,或許想要營造錯覺,被告畏罪潛逃。」
案件編號:ESCC 136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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