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陣元旦發起「毋忘承諾並肩同行」遊行,雖獲發出不反對通知書,惟遊行前警方多番截查市民,19歲男侍應被搜出兩支士巴拿(扳手),被控以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被告早前作供時指,被捕後進行會面紀錄前,曾遭警員威嚇「跟我承認這些是用來拆鐵欄,否則我抓你進黑房雞姦,然後再打」,被告在害怕下才作招認。然而裁判官崔美霞不信納其說法,今日判處被告罪成,更加直言案件嚴重,會考慮監禁式刑罰。有鑑被告上月意外斷了四根肋骨,暫時不作還押,並押後至8月25日早上11時半東區裁判法院判刑,繼續獲取擔保。

現年20歲的許姓被告被控於今年1月1日在灣仔告士打道80號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管有兩支士巴拿,被控違反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62(a)條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被告稱受威嚇未有全程配合警方故屬矛盾

被告早前在作供時指出,曾經遭受警員威嚇,表示「跟我承認這兩支士巴拿是用來拆鐵欄,否則我抓你進黑房雞姦,然後再打」,在驚慌下才招認相關物品是準備拆除鐵欄堵路。

崔官裁決時指,被告從來沒有向值日官作出投訴,亦在書面/錄影會面紀錄、羈留人士通知書中多處簽名作實,認為被告倘若受到警員威逼利誘從而感到驚慌,「應該全程配合警方工作才是」。反之,被告在另一份口供保持緘默,只偶爾行使緘默權,故此認為被告是選擇性地作招認,供詞矛盾,亦不存在警員威嚇或利誘被告招認的需要,裁定被告自願招認,兩名錄取口供的警員亦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帶備士巴拿以維修單車有違常理

被告自辯時稱,從小已開始踏單車,對單車的性能及零件有認知,又會自行維修,例如更換零件、重新噴漆。他當日是打算到香港島的單車舖購買零件修理單車,為了確保螺絲帽的尺寸正確,而非舊單車的尺寸,故從住所攜帶士巴拿到港島。被告亦曾表示,當日沒有計劃參與遊行。

對此,崔官續指被告在出發前從未致電單車舖及聯絡相熟職員,確認單車舖在當日是否照常營業,而被告卻帶備衣物更換,避免警方使用水炮車時射濕,更由住所走到灣仔,做法有違常理。有鑑被告證供存在內在不可能性,故此法庭拒絕接納被告證供。

崔官表示,兩支士巴拿均從被告背囊裏搜出,被告當時並無合理辯解,加上早前裁定被告會面紀錄可以呈堂,當中被告承認在混亂中使用物品作拆毀鐵欄及堵路用途,故認為控方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管有物品有意圖用以摧毀或損壞屬於另一人的財產罪名成立。

辯方求情望社會服務令

辯方在求情時直言,被告現年只有20歲而事發時19歲,本案非同類案件中最嚴重的情況,希望法庭考慮判處社會服務令及索取感化報告。

辯方同時透露,被告上月踏單車時不幸地與小巴相撞,導致四條肋骨截斷,曾留院數日,現仍需覆診。不過辯方相信被告為年輕人,康復迅速,故仍可採納社會服務令。辯方認為被告傷勢雖然並非極其嚴重以及永久傷害,但已留院於骨科及心胸外科數日,期盼法庭在人道立場上採用非監禁的刑罰,並且申請保釋等候報告。

辯方亦呈上中學訓導主任求情信,直指被告為人正面、品性馴良、樂於助人、師生關係良好。儘管訓導主任作為學校主管操行一員,都會認為被告不是一個暴力的人。辯方又指,被告或受社會事件及當時的氣氛影響從而犯案,現已展現悔意,案情非最嚴重,亦無長時間的預謀,士巴拿更不是特別製造,很多家庭都有。考慮到被告21歲以下,採用社會服務令而非監禁式刑期實屬可取。

官指案情嚴重須阻嚇性處罰

崔官回應認為案情嚴重,質疑社會服務令能否足以反映嚴重性,強調應判處阻嚇性刑罰。然而法庭亦考慮到被告身體狀況仍在康復當中,應根據案情及被告身體狀況作出調整,故判處被告現階段毋須還押等候報告,將案件押後至8月25日早上11時半同院判刑,期間以原有條件作擔保。

案件編號:ESCC26/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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