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6月12日港府無視百萬民意如期在立法會二讀「逃犯條例」修訂,導致萬人在物理上包圍金鐘。25歲技術員當日下午途徑灣仔警察總部附近,突遭一名身穿便服且沒有佩戴任何證件的男子從後搭膊,要求作出截查。技術員轉身時懷疑揮手誤中男子頸部,被制服後始發現為警察,因而被控襲警,他在警誡下已表示「不好意思,那是自然反應」。案件月前已經作供,涉事報稱受襲高級督察及其探員下屬供辭矛盾不一,今於東區裁判法院作出裁決。
暫委裁判官黃向戎認為被告如此大的自然反應行為可疑,然而嫌疑並不足以導致被告入罪。高級督察試圖以稍大聲量向被告表明身份,然而話未說完已被被告擊中,加上高級督察未能指出被告是出拳或揮手,故襲擊或意外皆有可能發生。法庭認為,控方在舉證時未能排除有關擊打動作為被告自然反應造成的意外的可能性。鑑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裁定襲警罪罪名不成立。
控罪指,25歲莊姓技術員被控去年6月12日,在灣仔軍器廠街與駱克道交界,襲擊正當執行職務的重大事故科公眾聯絡組高級督察余天生。
控辯雙方均同意案情指,余天生及其下屬探員 PC10232 曾偉輝當日身穿便裝當值,並未有佩戴委任證。被告事隔4個月,去年10月11日首次提堂,12月16日否認控罪,今年1月8日進行正審,後因中共武漢肺炎庭審延至5月14日結案陳詞。
整個審訊重點在於控方兩名證人,第一證人高級督察余天生及第二證人探員曾偉輝證供出現前後矛盾,供辭不一。
對於受襲位置,第一證人在庭上描述受襲位置為「頸部近臉」,但在口供及記事簿則紀錄為「左邊臉部近頸」,當時已被辯方質疑「難道你那地方是臉部來的嗎?」
對於被告襲擊所用部位,第一被告在庭上作供時表示遭受被告「拳擊」,然而在口供及記事簿上,卻是寫著被男子以「右手」襲擊,其後更加改稱不記得是否被拳頭襲擊,又同意看不到被告曾經作出揮拳動作。
對於被告左轉還是右轉,從而施襲。身在被告左後方的第一證人庭上堅稱,被告向左轉身,並用右手襲擊他的左邊,並不同意被告左轉根本無法使用右手施襲,更加聲言不能排除被告利用反手揮手襲擊。
至於第二證人在作供時更是多次含糊其詞,被辯方質問細節時多次回應說不知道。例如他在庭上曾經表示親眼目睹被告左轉揮拳擊向第一證人,肯定被告並非向右轉身,後來卻又表示已不記得被告是否絕對不是向右轉身,遭暫委裁判官黃向戎指作供前部份肯定的地方,在後部份突然說不肯定,甚至推翻之前證供,拒絕接納他的供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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