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公民黨執委陳宇明因沒有按時提交選舉申報書,被廉政公署起訴違反《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陳宇明認罪後被判處監禁6個月,他不服刑期並向高等法院提出上訴。法官張慧玲今(28日)裁定陳宇明上訴得直,認為量刑起點9個月明顯過重,3至4個月的量刑起點已經適合,判詞擇日頒下。

法官在庭上表示,被告解釋因處理離婚、爭取女兒撫養權、遭到解僱等問題,將選舉申報交由助手辦理,自己亦在混亂中未有留意到選舉事務處的提醒。法官認為,被告的解釋雖然不算開脫的理由,但亦並非隱藏秘密捐款去向。

律政司一方回應指,被告在2019年區議會選舉前已經離婚,而非選舉後突然發生。律政司稱,若被告當選,他沒有申報選舉開支對其對手不公平,又會對「成個選舉、成個香港都有好大影響」,強調要判處阻嚇性刑罰。

法官指,過去有案件是被告故意拒交申報書,都只是罰款數千元,雖然確保選舉公平重要,但質疑是否需要以9個月為量刑起點。律政司亦認同今次判刑較為嚴苛。她認為,本案判處監禁已有阻嚇作用,今次案件的適當量刑起點應為3至4個月,裁定被告上訴得直。

陳宇明在未獲保釋前,已經服刑54天,計算認罪和獄中行為良好的減刑後相當於4個月的刑期,他當庭獲釋。

案件編號:HCMA29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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