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年反修例運動期間,中文大學爆發激烈衝突,警方遭到示威者攻擊,向校園施放催淚彈。期間5名中大學生被捕,他們被控參與暴動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今日(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定5人全部罪成,案件押後至10月19日求情及判刑,期間會索取各被告的背景報告,5人均須還押。

今日有大批人士前往西九龍裁判法院旁聽,法官宣判後休庭15分鐘,眾被告與親友在庭外相擁道別,有人抽泣落淚。

散庭時,有旁聽人士大叫「「我哋愛你啊」,第一被告劉晉旭向旁聽席大叫「我9月9號生日呀!」親友高聲回應:「生日快樂呀!」

被告如非參與暴動有足夠時間離開

法官裁決時指所有控方證人誠實可靠,對於辯方稱各被告可能是案發前一刻才到場,且可能是經過或在附近旁觀。但法官認為,各被告必然預計到二號橋有暴力事件發生,如果他們不打算參與其中,有足夠時間離開,但各被告選擇留在現場,而且在警方開始驅散後短時間內被拘捕,被告的裝束也與其他示威者類同。因此他裁定各被告在暴動發生時與其他示威者集結,意圖衝擊警方防線,阻礙警方執法,並指他們在場鼓勵了其他示威者破壞社會安寧,裁定被告暴動罪成。

對於違反禁蒙面法,法官指5人在到場前已經戴上蒙面物品,意圖阻止他人辨識身分,而且5人被裁定參與暴動,必然身處非法集結,故裁定使用蒙面物品罪成。

首名被告劉晉旭曾自辯當日想盡快離開現場,領取物資只是想保護自己。法官指他當時身穿防毒面罩及防火手套等,以及明知有人將汽油彈帶到二號橋,必然預計到有暴力事件發生,但仍選擇走到二號橋,故裁定其證供不合情理及不可信。

5名被告為劉晉旭(22歲)、符凱晴(23歲)、高梓斌(23歲)、陳歷釋(20歲)和許貽顓(22歲),他們被控一項暴動罪及一項在非法集會中使用蒙面物品罪,指他們於2019年11月11日,在中大賽馬會學生宿舍一座附近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以及在期間使用防毒面罩、口罩等物品蒙面。

其中符凱晴和許貽顓各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指符凱晴涉管有一支螺絲批和一個金屬錘子頭,許貽顓涉管有扳手。

案件編號:DCCC 361/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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