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大二號橋暴動按案件押後至今日(19日)求情及判刑,被告分別被判囚4年9個月至4年11月。被判囚最重的23歲次被告符凱晴,在法庭親自讀出陳情信。
符凱晴在陳情信中首先強調此信並不是為了獲取法官的憐憫,只是藉此機會表達不滿。並強調她並不認同這項法例,坦言並不後悔自己的所作所為,不需要求情。
符凱晴認為權威不代表正確,即使法庭判決示威者犯法。她指出現今社會沒有空間討論法例是否合理,法庭可以重新詮釋暴動,令更多人入罪,從而打壓異見者。符凱晴表示極權下的法庭只會流於關注社會表面秩序,並不會著眼導致社會撕裂的根本問題。
符凱晴最後指出亦不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即使是再高級的法庭也不一定會聽取異見者的聲音。並表示被告若選擇認罪而向法官求情,減輕刑期,此舉並不代表他們認同現行法律,只能反映現時案件刑法越來越重。
最後,符凱晴則說:「如果法庭聽畢本人以上的言論,認為可以用重判形式令本人從而後悔及反省,那便悉隨尊便。」
2019年11月11日,中文大學爆發激烈衝突,警方向校園施放催淚彈,示威者和警方產生衝突。期間5名中大學生被捕,他們被控於二號橋及環迴東路一帶參與暴動、蒙面等罪,經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張潔宜於9月3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審訊後裁定所有控罪罪成。
其中符凱晴管有一支螺絲批和一個金屬錘子偷,被控一項管有攻擊性武器或其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罪。
案件編號:DCCC 361/2020
符凱晴陳情信全文:
法官閣下:
首先表明,我無意以這封求情信來博取法官閣下的憐憫。
在還押期間,感化官向我索取背景報告時,我坦言對於自己的行為並無後悔,亦沒有說話要向法官閣下求情,因為我並不認同法例本身,亦不覺得自己有做錯的地方。簡單而言,我不認為這是合理的判決。
在某部分人眼中,示威者「犯法就係犯法,就係要負責」,有些人亦可能認為法庭的裁決證明了示威者的行為是錯誤的,是徒勞無功的。但我認為,權威並不代表正確。
首先,香港現時的法律並非由人民共同認可,社會並沒有空間討論現行法律合理與否。其次,暴動條例的定義本來就模糊不清,以便政權靈活解釋和操控。2019 年後暴動案件急升,法庭因時而重新詮譯暴動定義,令更多行為被列為「法律不認可的行為」,從而令更多人入罪,令政權得以打壓異見者。
極權下的法律只是政權用以規範人民行為的不流血暴力手段,而法庭也不是一個彰顯公義的地方。這裏只會流於表面地關注社會秩序,並不會著眼社會撕裂的根本原因。
當政治案件的刑罰日益加重,有些被告會選擇認罪或向法官求情,以減輕刑期,但或許並不代表他們認同現行法律具有道德正當性。法官閣下可能會指出,若不滿閣下裁決,大可以申請上訴。然而,本人已不再相信香港的司法制度,再高級的法庭亦不見得會聆聽異見者的聲音。
我只是希望藉此機會表達我的不滿。如果法庭聽畢本人以上的言論,認為可以用重判形式令本人從而後悔及反省,那便悉隨尊便。
符凱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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