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後首宗案件「唐英傑案」經過十五日審訊,上周控辯雙方都已完成結案陳詞。今日(27日)於高等法院進行裁決,三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裁定被告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將於星期四(29日)進行求情。

被告唐英傑在去年7月1日,涉嫌背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背包,騎電單車衝向警員。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作交替控罪,他否認所有控罪。當中「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罪名成立,而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罪的交替控罪則毋須處理。

法官裁定,「光復香港,時代革命」有自然及合理效果,及在本案情況下,能夠構成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且被告是明白「光時」口號有分裂國家的意味,即將香港從中國分離出去。裁定被告當時的行為,是向他人傳達這意思。

法官認為,被告的行為是針對人的嚴重暴力,以危險方法嚴重危害公眾健康或者安全;被告的行為造成嚴重社會危害;被告作出行為用以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

法官認為,被告沒有在全部警方防線停下,最後撞擊警方,認為他是故意挑戰代表法紀的警方,行為對社會構成嚴重危害。

被告唐英傑代表律師郭兆銘,尚未決定會否進行上訴。(李榮忠/大紀元)
被告唐英傑代表律師郭兆銘,尚未決定會否進行上訴。(李榮忠/大紀元)

被告唐英傑代表律師郭兆銘,被記者問及會否對裁決作出上訴,他沒有回應。他指自己尚未完整查看判詞,需要時間研究整份判詞。

本案的爭議點在於對「光復香港,時代革命」的解讀。控方指光時旗幟及口號帶港獨之意,控方主要指被告駕駛時所插有的「光時」旗幟,並指這口號帶有港獨及把香港從中國分離之意,認為被告展示該口號,是傳達口號的訊息;有政治目的地向途人溝通,以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而他駕駛的行為亦嚴重危害社會。

香港高等法院宣判首例《香港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人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均罪名成立。圖為現場警察警戒。(宋碧龍/大紀元)
香港高等法院宣判首例《香港國安法》案件,24歲被告人唐英傑「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和「恐怖活動罪」均罪名成立。圖為現場警察警戒。(宋碧龍/大紀元)

辯方專家認為「光時」口號在社會上有不同解讀,雖然革命可解推翻政權,但亦可解重大改變。他們的研究更發現,「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與「香港獨立」意思之間不存在密切關係。有社運人士認為這口號只是指爭取自由。專家亦認為香港從來都不是獨立國家,亦沒有政權可奪回。他們認為社會上對「光時」看法存在歧見,對其背後意思亦應持開放態度。

根據「港版國安法」,煽動分裂國家罪情節嚴重者可被判監5至10年,情節較輕者,可被判5年以下監禁、拘役或管制。至於恐怖活動罪,最高可被判處終身監禁。

(案件編號:HCCC28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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