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後首宗案件「唐英傑案」經過十四日審訊,今日(20日)於高等法院進行控辯雙方結案陳詞。三位法官聽畢雙方結案陳詞後,決定押後至下周二(27日)下午 3 時裁決。
被告唐英傑在去年7月1日,涉嫌背插「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背包,騎電單車衝向警員。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及「危險駕駛導致他人身體受嚴重傷害」作交替控罪,他否認所有控罪。
控方指國安法英文翻譯不準確 法庭應以中文版為準
今早由控方的署理副刑事檢控專員周天行先作結案陳詞,他指國安法第20條及第22條在英文翻譯上不準確。國安法第20條「分裂國家罪」中的「非法改變」及第22條「顛覆國家政權罪」中的「非法手段」,英文同樣譯作「unlawful means」。
周天行表示,「分裂國家罪」中的「非法改變」,應該被正確譯為「unlawful change」,即是不論以任何手段達至的非法改變,才正確地反映控罪元素。控方認為,兩項條文都應視作針對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或國家其他地區的法律地位,國安法的英文翻譯屬非官方版本,條文應以中文為準。
控方:「嚴重暴力」不須實際出現
周天行就國安法第 24 條「恐怖活動罪」指,只需證明被告有造成社會嚴重危害的意圖及有針對人的嚴重暴力的意圖。周天行強調,「嚴重暴力」不須實際出現,而事實上被告案發當日亦對3名警員造成嚴重身體傷害。被告的行為亦顯示他有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符合控罪元素。
控方又指,法律上的「煽動」控罪元素只須證明被告與他人有通過文字或行為溝通,不論該「溝通」是否成功地煽動他人做出某行為。只要被告作出有煽動他人分裂國家效果的溝通,就干犯「煽動分裂國家」罪。憑被告案發時駕駛電單車的行駛路線、沿途行人或道路使用者向被告歡呼和拍手,都證明被告曾與人溝通。
控方反對辨方專家證人佔任何比重
就兩名辯方兩名專家證人、港大政治與公共行政學系教授李詠怡及中大新聞與傳播學院院長李立峯所撰寫的報告,控方指,兩名辯方專家亦非中文或中國歷史的專家,認為法庭不應就兩人供詞給予任何比重,應該採用控方專家的報告,以字詞的簡單普通意思理解口號意思。
辯方:不能「毫無合理疑點」地證明劉智鵬的解讀等於唐英傑
代表唐英傑的資深大律師郭兆銘指出,根據辯方專家證人的講法,嶺大歷史系教授、控方專家證人劉智鵬,對「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的解讀,只是眾多解讀的其中之一。他重申,專家意見不能直接證明被告使用口號時的用意。
郭兆銘又指劉智鵬提出「光復」的意思,在中國從古自今並沒有改變,事實上不同人在不同場合都可對口號有不同演繹。辯方專家的立場,是口號的意思多變而模糊,沒有標準解釋,因此控方單單依賴劉智鵬的解讀,未能達致定罪所需要的「毫無合理疑點」條件。
辯方:急救用品及曾經剎車證明無意進行恐怖活動
辯方強調,唐英傑當日帶備了急救用品,正是因為他知悉當日有示威活動,可幫助可能受傷的人。就「恐怖活動罪」,以唐英傑當日行為的本質,顯示出他並無計劃實施恐怖活動。
辯方又引述政府化驗師曾卓南的證供,指唐英傑在撞擊發生前曾經減速,證明被告在撞擊前曾嘗試減速,而一個實施恐怖活動的人,是不會嘗試減速的。辯方亦提到,警員吳太盛扔出的盾牌(抑或是如他供稱是「鬆手」脫出),證據上看來曾擊中被告的手臂或電單車,而這有可能使被告分心,造成意外。
辯方:「一對多」構成煽動的案例少
辯方回應控方對「煽動」的定義,指一般煽動是指「一對一」的溝通,只有甚少案例裁定「一對多」溝通構成煽動。而且難以預期一般人會知道《國安法》通過後,掛上「光時」旗亦會構成煽動。加上本港及海外只有極少「一對多」構成煽動的案例。
辯方又重申法庭應該留意,被告事發時刻意避開頭三道警方防線的警員,顯示他無意圖造成嚴重傷害。加上本案無實質證據證明被告的行為對途人造成了什麼危險,也無證據顯示公眾秩序如何被危害。
雙方結案陳詞完畢 下周二裁決
就交替控罪「危險駕駛導致他人受嚴重傷害」,辯方指法庭應該考慮更輕的「不小心駕駛罪」,因為證據顯示唐曾經試圖減速。辯方強調「光時」口號有眾多可能意思,而任何疑點的利益應歸於被告。只要「能否煽動」問題或「犯罪意念」兩條問題,任何一個存在疑點,被告都應被裁定無罪。就「能否煽動」問題,郭兆銘重申「光時」口號的字眼太含糊,不足以構成煽動,亦重申控方沒有證據,指稱被告的意圖必然是分裂國家。
(案件編號:HCCC28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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