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英傑在去年7月1日,涉嫌背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的」旗幟的背包,騎電單車衝向警員。他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恐怖活動罪,及一項危險駕駛控罪,今天(7日)於高等法院繼續審訊。

控方傳召最後一名證人,是在案發現場蒐證的反黑組趙姓警員。控方證人稱,事發時在天橋上向下看,看到有同事躺下,天橋的人群亦有向下看並叫囂,所以要在天橋維持秩序。在大約15時43分,收到指示下去地面,並見到涉案電單車。當時主要負責攝錄的工作,拍了三條錄影片段並拍到周圍的環境,而編號11315警員則負責搜身。證人指,沒有檢取唐英傑身上銀包,錢包交回唐英傑保管。

在法庭要求下,懲教職員將被告個人私人物品,包括銀包,帶上法庭。控辯雙方在休庭期間審視被告的個人物品,之後控方確認唐英傑的個人物品中,沒有印上「光復香港,時代革命」口號的卡。但根據控方呈堂的紀錄本顯示,唐英傑被捕後向負責搜身的警員說,「揭開前面嗰一版,身份證喺 『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口號的卡片下面。」

控方決定傳另外兩名警員,闡述處理被告銀包的過程。

由於梁天琦在2016年所創的口號「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成了罪證,所以如何演繹這八個字就成了此案的關鍵。控辯雙方為此,分別找來學者作供。早前控方專家證人、嶺南大學歷史系教授劉智鵬完成三日作供。他以歷史角度力證「光時」口號意味要推翻政權,從敵人手中奪回香港。他續稱:「如果沒有其他證據及條件供他作考慮,基於口號上的字面意思或約定俗成意思,認為所有使用、叫喊、揮動這個口號旗幟的人都是這樣的用法。」

劉智鵬在辯方盤問下,承認曾現身2019年7月27日的「光復元朗」遊行。惟當辯方問及,「光復元朗」的意思是否「元朗應從香港分離出去」,劉則表示自己不是主辦方,不清楚主辦方的意思,而最終亦同意「光復」一詞不一定有「分離」的意思。

(案件編號:HCCC280/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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