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廣東茂名法輪功學員2001年曾經兩次被非法關押、遭受酷刑折磨,去年底再次被當地公安綁架,為其辯護的律師發現,學員因酷刑致殘,為此申請國家賠償(國賠)。

廣東茂名市法輪功學員黃柱峰,因堅持修煉法輪大法,2001年兩次遭到綁架,第一次被迫害得全身浮腫,被家人背出看守所。同年8月再被綁架,送往三水勞教所。黃柱峰不肯「轉化」放棄信仰,遭受電擊等多種殘忍酷刑折磨,導致身體殘疾。

據明慧網報道,黃柱峰原本是電氣自動化專科畢業,有五級電工證,曾被茂名晴綸廠評為先進。他被迫害致殘後,只能靠打工維生。去年12月12日,茂名市站前路派出所找他談話,他因拒絕「轉化」,再次遭到派出所、警察綁架。今年4月,被茂名市茂南區檢察院構陷到茂南區法院。

家屬聘請律師為黃柱峰維權,律師在會見黃柱峰時,發現他因酷刑造成殘疾,沒有獲得國家賠償。因此向廣東省三水強制隔離戒毒所,即原三水勞動教養院,申請國家賠償。

循中國法律理應得到國賠

旅居英國、原中國律師宋美英提到,中共制定的《國家賠償法》,其中包括行政賠償和刑事賠償的相關法律依據,一些警察、公安、監獄人員迫害法輪功學員造成死亡、殘疾、傷害的,都應該要求賠償。

宋美英說:「按照制定的那個法律,在刑事賠償這一塊,刑訊逼供,或者毆打虐待等行為,或者唆使、放縱他人以毆打、虐待等行為造成公民身體傷害、死亡的,違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傷害或者死亡的,無論是誰,只要他在這過程當中發生了身體傷害或者死亡,按照中共自己制定的法律都是必須賠償的。」

宋美英表示,這不僅是申請國家賠償的問題,也涉及到中共所制定的法律是否只是一紙欺騙世人的謊言。

宋美英說:「按照中共現行的法律,對法輪功學員的這種迫害、致死、致殘,不僅是國家賠償問題、刑事責任,它自己制定的法律,它敢去這麼做嗎?那麼它的法律是不是騙人的工具,這不就看得很清楚了嗎?」

遼寧法輪功學員于溟,原是瀋陽一家中型服裝企業的老闆,先後被關押在馬三家勞教所與本溪監獄長達12年。他離開監獄後,先後前往瀋陽市中級法院、遼寧省高級法院逐級控告法官、檢察官等違法裁判。

于溟堅信信仰無罪,不論是提出控告或要求賠償,目的都是為了還學員清白。于溟說:「法輪功學員在監獄裏邊,很多人都遭受過各種各樣方式的酷刑折磨,而且中共集古今中外整人之大全啊。法輪功學員利用冠冕堂皇這些機構、所謂的法律,也要積極地去維權,控告到底,不管遇到甚麼阻撓、干擾。本身我們不是說有打殘疾了或者怎樣了,我們要求它賠償,本身我們就是無罪的。」

曾在大陸為法輪功學員辯護的維權律師陳建剛見證法輪功在中國遭受迫害之程度,已經超越每個獨立的個人,而是涉及龐大的人群及家庭,中共應該對此承擔責任。

陳建剛說:「所謂承擔責任是對於損害進行賠償,造成損害、悲劇的兇手應該被追究責任、應該被懲罰,這是按照自然法回歸正義。所以我支持無論是法輪功學習者或是受迫害的基督徒,還有那些因為言論自由受到中共迫害,這些人向中共索賠,要求追究兇手的責任等等。」

宋美英認為一旦中共解體,涉及法輪功學員致死、致殘,以及上億人群和家庭的流離失所,中共將要面臨的不只是國家賠償,還有對它反人類、群體滅絕罪行的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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