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區國安法》首宗案件,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及「恐怖活動罪」兩罪罪成的唐英傑,在2020年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遭駁回,之後司法覆核《港區國安法》案件不設陪審團但敗訴,上訴遭駁回。唐因以上案件被律政司發信,追討共逾138萬元訟費。唐英傑向傳媒表示難以承擔,感到無助。

唐英傑去年因上述兩項《港區國安法》罪行,被判囚9年。《明報》報道,在獄中的唐英傑以書信回覆訪問時表示,當時提出司法覆核,是因為覺得不設陪審團會對他和之後的被告不公,豈料被判敗訴。面臨要清付巨額訟費,唐感到無助,「假如要破產的話,我將來都唔知點算好」,擔心未來難以置業或移民。

起初因為認為判決對往後國安法案件有影響,故提司法覆核;並稱難以承擔巨額訟費,感到無助。

《港區國安法》首案不設陪審團

2020年7月1日《港區國安法》實施翌日,大批市民在銅鑼灣、灣仔一帶抗議時,唐英傑被指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穿過多道警方防線,並在灣仔撞傷攔截他的防暴警察。

律政司以考慮「陪審團及其家人的人身安全」等為由,指示審訊不設陪審團,由3名「國安法」指定法官杜麗冰、彭寶琴及陳嘉信組成「審判庭」審理。唐英傑曾就不設陪審團的決定提出司法覆核,但被上訴庭駁回。

唐英傑的代表大律師戴啟思於司法覆核的入稟狀指出,陪審團制度具有獨特價值,確保審訊公平公正,保障被告不受暴政侵擾;且律政司作出決定時沒有解釋,亦沒有給予被告反對機會,該做法不合法,不合理。

不過2021年5月,當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拒絕受理覆核申請時,稱國安法案件是否採用陪審團制度,或3名法官審理的新制度,律政司司長是唯一決定人,國安條文無要求司長事先聽取或通知被告有關決定,司長有強制性權力。李運騰又指,過往《刑事訴訟程序條例》規定,高院原訟庭審訊只能採用陪審團模式。但國安法落實後製造了一種新模式處理刑事審訊,3名法官合議庭處理。

當時因《港區國安法》屬新實施的法律,以及本案議題涉及公眾利益,因此決定不作任何訟費頒令。

雖然這次司法覆核不作任何訟費頒令,但之後唐英傑不服上訴,被上訴庭駁回,即被判要付訟費。今年3月,律政司向唐英傑及其代表律師發信,追討約73.65萬元訟費,限在3月14日前繳交。

拒申請人身保護令 法官一天完成43頁判詞

另外,律政司在5月在向唐發信,追討他2020年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但被拒的訟費,分別是35.8萬元加利息的訟費,以及扣除法援後約28.9萬元訟費。即兩案共追討逾138萬元的訟費。

當時唐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以及二度保釋申請。國安法指定法官李運騰及周家明拒絕人身保護令申請時,指申請一方程序錯誤,即申請人應該按照《刑事訴訟程序條例》作正常程序下的保釋覆核申請,而非申請人身保護令。

兩名法官認為,總裁判官蘇惠德有否合法權限拒絕申請人的保釋,並下令其還押候審,是人身保護令申請唯一考慮,而非作為保釋覆核之用。兩名法官同時在判詞中表明,蘇官拒絕保釋決定是在履行正當司法權力,並非無正當性。

兩名法官又指,申請方代表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對「國安法」第42條第2款演繹為「不容保釋的條款」絕對錯誤,法官仍須要按《刑事訴訟程序條例》進行風險評估,例如考慮被告會否在保釋期間再犯罪,從而決定是否信納被告,批出保釋申請。法官在此仍有充份餘地,考慮是否准予被告保釋。

不過,判詞中雖表明針對的是人身保護令的申請,兩名法官卻大篇幅地逐點反駁戴啟思觀點。例如認為「國安法」第42條沒有剝奪被告人保釋權利、由「國安委」主席林鄭月娥委任的總裁判官蘇惠德仍有其司法獨立性、強制性監禁並沒有損害司法獨立地位,以及條文只有中文,缺乏官方英文版本仍然暢達易明,並非不能觸及(inaccessible)。

整份判詞長達43頁,一共79段,兩名法官在短短一天內完成並頒布,實屬罕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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