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由全球五十多名人權、戰爭罪和國際法專家發佈的獨立報告顯示,中共政府在新疆的行為違反了聯合國種族滅絕公約中的所有條款。報告的一名共同作者說,中共領導層是「是種族滅絕的設計者。」
報告稱中共需承擔種族滅絕責任 打臉王毅
華府智囊「創新戰略與政策研究所」(the Newlines Institute for Strategy and Policy)3月9日發佈了這份獨立報告。報告說,基於對現有證據的廣泛審查,並用國際法來衡量,確認中共政府需要對正在新疆發生的種族滅絕承擔國家責任,因為這些行為違反了聯合國《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
這份獨立報告由五十多名國際公認的研究國際法、種族滅絕、中國種族政策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的獨立專家審查後撰寫而成。這是首次由一個非政府組織對新疆的種族滅絕指控進行獨立的法律分析,包括北京對犯下這些罪行所應承擔的責任。
這份報告的出爐無疑是給中共外交部長王毅打了一記耳光。王毅在3月7日舉行的記者會上稱,「所謂新疆地區存在『種族滅絕』的說法荒謬絕倫,完全是別有用心的造謠,徹頭徹尾的謊言。」
美媒CNN稱,9日所發佈的獨立報告的共同作者阿齊姆·易卜拉欣(Azeem Ibrahim)說,有「壓倒性」證據支持對中共實施種族滅絕的指控。
「這是一個全球主要大國,其領導層是種族滅絕的設計者。」易卜拉欣說。
「總之,根據中國(中共)法律,實施所列舉的種族滅絕行為的個人和實體是國家機關和其代理人」,報告說,「因此,對維吾爾人實施的這些列舉的種族滅絕行為必然應歸咎於中國(中共)政府。」
中共違反種族滅絕公約中所有條款
1948年12月,聯合國大會批准了長達4頁的《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該公約對甚麼是「種族滅絕」做了明確的定義。中國與其它151個國家都是該公約的簽署國。
《公約》第二條規定,種族滅絕罪是指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某一民族、人種、種族或宗教團體」。觸犯以下行為之一者被認定為對某個族群的種族滅絕:
1)殺害該族群的成員;
2)致使該族群成員在身體上或精神上遭受嚴重傷害;
3)故意使該族群處於某種生活狀況下,以毀滅其全部或局部生命;
4)強制採取措施意圖防止該族群內生育;
5)強迫轉移該團體的兒童至另一團體。
報告認為,即使某個國家沒有明確聲明說要消滅某個族群,但從該國的總體計劃、國家政策和法律、行為模式和反覆的消滅行為中可以研判出來。「這些行為有一個邏輯順序和結果,那就是全部或實質性摧毀一個團體。」報告說。
研究人員引用了中共官方講話和文件。在這些講話和文件中,維吾爾族和其他穆斯林少數民族被稱為「雜草」和「毒瘤」。據稱,一項政府指令要求地方當局「斷其血脈、斷其根、斷其聯繫、斷其淵源」。
獨立報告對公約中定義的五種種族滅絕方式都進行了研究,以確定對中共政府的指控是否符合每個具體標準。
「鑒於有關違規行為的嚴重性……本報告採用了明確和令人信服的證明標準。」報告說。
儘管違反聯合個《防止及懲治危害種族罪公約》中的一項條款就會構成對種族滅絕罪的認定,但這份獨立報告稱,中共政府在新疆的行為已經觸犯了所有條款。
「中國(中共)針對該地區維吾爾人的政策和做法必須從整體上看,這構成蓄意全部或局部消滅維吾爾人這個群體。」報告稱。
拉烏爾·瓦倫貝里人權和人道主義法研究所(Raoul Wallenberg Centre for Human Rights)的法律顧問約納·戴蒙德(Yonah Diamond)參與編寫該報告。他說,公眾對種族滅絕罪定義的一個常見誤解是,要求有大規模殺戮或實際消滅一個群體的證據。
「真正的問題是,是否有足夠證據表明有消滅該群體的意圖——這就是本報告所揭示的問題。」他說。
該報告顯示,自2014年中共政府發起表面上針對伊斯蘭極端主義的運動以來,據稱有100萬至200萬人被關押在新疆各地多達1,400個法外拘留所。
報告詳述了中共在新疆地區實施的性侵犯、心理折磨、試圖進行文化洗腦的指控,以及對在拘留營內死亡人數不詳的指控。
報告稱,「拘留營內的維吾爾族被拘留者,被剝奪了基本的人類需求,受到嚴重侮辱,並受到不人道的待遇或懲罰,包括長期單獨監禁,不給食物。」
1月19日,時任美國國務卿蓬佩奧宣佈,特朗普政府已經認定中共當局因在新疆地區鎮壓維吾爾族穆斯林犯下了「種族滅絕和反人類罪」。蓬佩奧2月27日接受霍士新聞採訪時再次強調了中共在新疆的種族滅絕罪行。
他說:「如果強行絕育和強迫勞動,分離家庭,以毀滅非漢族人為目的對100萬人實施監禁,如果這不是種族滅絕,那麼世界就已經迷失了方向。」他接著說,美國政府必須對中共迫害維吾爾人的行為做出強有力的回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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