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日前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對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作出了個別下調。自此,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週歲的,犯罪情節惡劣的亦將承擔相應的刑事責任。學者指出,修訂刑法條款並不能全面預防未成年人犯罪,還需要加快完善相關配套設施,以適應社會發展。

【大紀元訊】據自由亞洲報道,2020年12月26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表決通過刑法修正案(十一),其中規定,已滿十二週歲不滿十四週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對於不滿十六週歲不予刑事處罰的未成年人,依法進行專門矯治教育。該修正案將於2021年3月1日起施行。而在中國此前《刑法》的版本中,十二至十四週歲的未成年人無論犯罪行為多極端,造成的影響多惡劣,均不被刑法制裁。

在刑法修正案通過的當天下午,大連十歲女孩遇害案中的受害者母親在接受中國媒體《紅星新聞》採訪時表示,將與律師溝通,依照刑法新修正案向法院重新遞交材料,繼續對殺害自己女兒的未成年凶手追責。

2019年10月,大連市13歲男孩蔡某誘騙一名十歲女孩至家中,並殘忍殺害拋屍,但因蔡某不滿十四週歲,僅處以收容教養三年,不予刑事處罰。

隨著近些年未成年人惡性犯罪卻逃脫法律制裁的案件頻頻發生,輿論普遍認為,此次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的下調,是適應時代發展的產物。

旅美中國法律學者滕彪在接受採訪時表示,近些年未成年人早熟現象顯著,部份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是順勢而為。另外,此次刑法修正案延續了原有犯罪行為的限定範圍,只對情節惡劣的犯罪行為追責,是對未成年人權利的公平保障:

「這個限定還是有必要的,如果十二歲到十四歲的孩子輕易地被投入監獄,被定罪判刑的話,從人權的角度、從孩子健康發展的角度都沒有好處。」

預防未成年犯罪 仍需完善社會配套設施

滕彪說,僅僅下調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對預防青少年犯罪還遠遠不夠,家庭、學校和社會都要參與進來,加強普法教育,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綜合預防和干預。

他說,留守兒童犯罪成為最為凸顯的社會問題之一,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著重關注留守兒童,加快戶籍、教育及社會福利制度改革,使留守兒童回歸家庭,充份發揮家庭的教育作用。

他表示,「在預防青少年犯罪,幫助青少年.

成長方面,僅僅靠政府是遠遠不夠的,也需要民間組織的努力。整個社會各方面,從學校到家庭到福利制度到NGO(非政府組織)和社區等等,所有這些配套的政策和服務都沒有跟上,下調法定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只能解決非常少的極端案例,對於整個青少年犯罪的問題是解決不了的。」

人權機構「公民力量」研究員、教育專家王德育博士告訴自由亞洲,中國青少年犯罪率上升是系統化問題,降低最低刑事責任年齡只是事後的懲罰和威懾,並不能根本降低青少年犯罪率:「預防犯罪比懲治犯罪更加重要。一個是犯罪之前的預防工作,在教育系統包括家庭和學校的教育當中進行法律知識普及。」

王德育同樣認為,改革對中下收入群體限制過多的戶籍、教育和其它相應社會體制,完善預防犯罪機制,關愛留守兒童群體,是預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正確路徑。

「專門矯治教育」 取代「收容教養」

此外,經過修訂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在全國人大同日通過,並於2021年6月1日起實施。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社會法室主任郭林茂在答記者問時說,修訂後的《預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完善了專門學校制度,省級人民政府應當至少確定一所專門學校,對觸犯刑法的未成年人進行分級矯治教育,而此前限制人身自由的「收容教養」制度將被廢止。

王德育對設立專門教育指導委員會、建設專門學校對「問題孩子」進行矯治教育表示質疑:「專門學校這種方式實際上是強化了未成年人不被社會接納的感受,對矯正沒有太好的作用。在美國,很多殘障小孩儘量安排在正常的學校裏,讓他們去感受正常的教育氛圍,而不是集中在一起,大家都是問題兒童。這在管理上是方便了,但對小孩回歸社會,形成正常社會認知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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