競爭事務委員會2019年入稟,控告6間承辦商及3名負責人,指他們2017年為觀塘安泰邨第一期住戶提供裝修服務時,涉編配顧客及合謀定價,去年10月被裁定違反《競爭條例》。法官昨日頒下書面判辭,判他們罰款20萬元至60萬元,合共逾326萬元。
6間承辦商分別為馮氏機電工程有限公司、義興鐵器土木油漆工程、雅閣建築裝修工程公司、興盛建築公司、聯合裝飾工程有限公司和陶記營造廠有限公司。法官在判辭表示,基於案情嚴重性、業務規模等,將6間承辨商的20%銷售價值訂為罰款的基礎金額。競委會要求施加15%「特定阻嚇罰款」,法官認為罰款額大大超出答辯人在工程上的得益,已能收阻嚇作用,若要再提高罰款,必須具充份理由,故不會額外施加罰款。
法官接納馮氏機電沒有違反競爭法的意圖,但其被罰的基礎在於它在競爭法下的不作為。法官又不認為另外5間承辦商是刻意犯法,它們只是依循多年的做法,一時未能適應法律的改變。考慮過所有因素及扣減後,首6間公司罰款33萬至59.8萬不等。至於馮氏機電工程的負責人黃偉銓、聯合裝飾工程及陶記營造廠的負責人黃富新,法官指他們不算是案件主謀,分別判罰款20萬及6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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