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常持「美國隊長盾」出席抗爭場合,因而獲暱稱「美國隊長2.0」的青年,由於堅信言論自由無罪,多番在示威場合中高呼被政權禁止的口號,上月被控一項「香港國安法」下的「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在提堂時申請保釋被拒,至今還押三周。他今日(12月15日)向高等法院申請保釋,由國安委主席林鄭月娥委任的指定法官李運騰,再次拒絕被告保釋,須要繼續還押。至今被控違反「國安法」的港人,無一人成功獲申請保釋。

11月24日,「美國隊長2.0」青年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首度應訊,當時同獲林鄭委任的總裁判官蘇惠德即場拒絕被告保釋申請,並應控方要求,將案件押後至12星期後的明年2月10日再訊。青年在審訊後被押返囚室時曾高呼「民主的果實,是用血與汗灌溉回來的」。

被告馬姓青年(30歲)被控一項「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涉嫌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0及第21條。

控罪指,被告於2020年8月15日至11月22日期間,包括首尾兩日,在香港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

由首名被控「國安法」的唐姓青年,到前「學生動源」召集人鍾翰林,再到本案被告「美國隊長2.0」馬姓青年,以及《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至今無論在裁判法院或高等法院,保釋申請皆被裁判官及法官當庭拒絕,故「國安法」第42條,曾經被資深大律師戴啟思形容為「No Bail Situation」(不得准予保釋狀況)。

被政權以「甲級重犯」規格對待,在押往法院提堂時須要腰纏鐵鏈,並且出動俗稱「鐵甲威龍」專用囚車運送的黎智英,被控以一項欺詐罪,以及一項「國安法」下「勾結外國或境外勢力危害國家安全」罪。他已就兩案向高院申請保釋,並排期在12月23日,同樣由指定法官李運騰處理。

國安案件編號:WKCC4076/2020
上訴案件編號:HCCP711/2020  @

高等法院外,大批警員包括旗手在場戒備。(Big Mack/大紀元)
高等法院外,大批警員包括旗手在場戒備。(Big Mack/大紀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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