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名被控違反「香港國安法」兩條控罪的23歲唐姓男青年,月前提堂即遭拒絕保釋,還押至今已超過一個月。早前他向高等法院做出人身保護令及保釋覆核申請,獲「國安委」主席林鄭月娥委任的指定法官周家明及李運騰先就前者審理,在書面判決中聲稱申請方程序上出錯,拒絕其人身保護令申請。李官今日再就後者審理,甫開庭前多番警告庭內眾人,包括記者不能做出任何報道,又指記者手機干擾法庭訊號勒令關上,似有閉門造車、黑箱作業之嫌,本報記者離場抗議。
被告今日由資深大律師駱應淦作代表。未及中午時份,李官宣佈拒絕被告保釋申請,被告須要即時還押看管,留待10月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由蘇惠德總裁判官再次提堂。
唐姓青年因被指於今年7月1日「香港國安法」生效後,涉在灣仔駕駛插有「光復香港 時代革命」旗幟的電單車與迎面追截的防暴警員相撞雙雙倒地,分別被控「煽動他人分裂國家」與「恐怖活動」罪。
首項控罪指被告被控於今年7月1日在灣仔菲林明道、軒尼詩道、駱克道、盧押道、謝斐道煽動他人組織、策劃、實施或者參與實施旨在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行為。不論是否使用武力或者以武力相威脅,即將香港特別行政區從中華人民共和國分離出去或非法改變香港特別行政區的法律地位,涉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0條及第21條「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
次項控罪指被告被控於同日同場,為了脅迫中央人民政府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或者威嚇公眾以圖實現政治主張,實施造成或者意圖造成嚴重社會危害恐怖活動,即針對人的嚴重暴力或是以其它危險方法危害公眾安全,涉違反「香港國安法」第24條「恐怖活動」罪。
由於今日聆訊涉及保釋程序,法庭在開庭前一如既往透過廣播表示,保釋案件須要遵從香港法例第221章 《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9P條「對報道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除非法庭覺得為了社會公正有所需要,否則任何人不得就任何保釋法律程序,詳述審訊過程。如違反本條發佈或廣播報道,一經定罪,可處罰款$50,000以及監禁6個月。
本報記者一直知悉有關法例,並且曾於今年6月23日遵從法例報道社工劉家棟在同院保釋候審申請,惟該案法官潘兆童未有在開庭時再三警告,更沒勒令記者關上手提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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