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國65位國會議員聯署了一項抵制中共強摘人體器官、非法販賣與移植的法律提案,並於9月15日提交國民議會,目前,仍不斷有更多議員加入支持該法案的行列。

日前,法國國民議會官網已公佈了這份第3316號提案的內容:「確保器官捐贈道德」,提出修訂法國公共衛生法規條例,以監督法國個人、醫療或研究機構在與非歐盟國家合作時遵守器官移植道德,以免助紂為虐。

提案重點針對中共強摘器官暴行

根據國民議會公佈的提案內容,在法國和歐洲,人體器官捐贈和移植制度受嚴格監管,在法國,病人獲得適合的器官做移植手術需等約三年,因器官短缺,等待期限逐年遞增,一些法國病人因此前往國外購買器官做移植手術。

由法國國會議員弗雷德里克·杜馬斯女士(Frederique Dumas)(頂行左1)發起,65位議員聯署「確保器官捐贈道德」修訂提案。(法國國民議會官網/大紀元合成)
由法國國會議員弗雷德里克·杜馬斯女士(Frederique Dumas)(頂行左1)發起,65位議員聯署「確保器官捐贈道德」修訂提案。(法國國民議會官網/大紀元合成)

法國法律規定,器官捐贈必須是免費和匿名的,違規者受法律制裁:7年監禁和罰款10萬歐元。

提案說,法國的器官移植旅遊問題,早在1980年代就開始了,法國的有錢人到一些貧窮的國家去購買器官,最嚴重的是中國,因為在中國「他們(中共)摘取良心犯的器官」,從法國法律和國際法的角度,其做法是剝奪良心犯的「自由和知情權」,在不經其同意的情況下進行。

提案明文指出:「如今,在中國,主要的良心犯是法輪功修煉者、維吾爾族佛教徒、家庭教會的基督徒。」「自2006年以來,加拿大前亞太國務卿大衛·喬高(David Kilgour)和國際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做了調查報告,據2016年的更新記錄,中國每年進行的非法器官移植估計達9萬例。」

提案舉例,在天津一家醫院就擁有500至700個專門用於器官移植的病床,其滿位率是100%~131%,單單這一家醫院每年進行的移植手術達4000至5000例。按中國衛生部認證的146家具有移植手術資格的醫院計算,其官方數字是每年的移植手術為2.9萬例,這其中顯然掩蓋了事實。

「此外,輪候器官時間極為短,平均12天,相比之下,在西方,遵循器官摘取道德的時限需要3年,(在中國)如此短的時間本身就令人擔憂,表明那是有系統性地侵犯自由和知情同意規則。」提案指出,「未經知情同意的摘取器官就是強迫性的,這對人類尊嚴和個人生命權構成了極為嚴重的攻擊。」

提案引述中國法庭(China Tribunal)的調查報告說,「強摘器官行為在中國已存在二十多年了」「這危害人類的罪行已毫無疑問得到證實。」

目前,一些國家(如西班牙、意大利、以色列和台灣)已經修改了本國法律,以防止其公民參與到(中共)這些暴行中。

法國和歐洲法律仍無制裁效力 法國法律需修訂

過去二十多年來,法國一直是中國的主要醫學和科學合作夥伴之一,「法國移植醫生們可能因為培訓中國醫生,成為了活摘的同謀而不得知曉。」提案強調:從法國和歐洲現有的法律來看,至今仍沒有通過任何措施對觸犯強摘人體器官罪行的政府進行制裁。

根據提案,2013年和2016年,歐盟議會通過抵制人體器官走私的《歐洲理事會反對人體器官販運公約》(Convention du Conseil de l’Europe contre le trafic d’organes humains),也被稱作《孔波斯特拉公約》(Convention de Compostelle),2019年,法國也簽署了該公約,但其制約力有限,法國司法很難甚至不可能對觸犯移植旅遊和器官販賣罪的人進行審判。

「面對歐洲未採取制裁措施打擊上述罪行,法國有必要修改國內法,以防止法國的公共和私人衛生機構成為侵犯人權的同謀。」提案指出,為此「法國衛生機構與中方簽訂的合作合同應是受監督的對象。」

提案闡述道,法國醫學的最初目標是符合道德的:為世界各地提高醫學水平,但法國在與中共機構積極合作過程中,「儘管作出了承諾,但是在沒有任何具體實施評估和控制方法的情況下進行的,武漢P4實驗室向全世界表明了這一點,這也是Covid-19(中共病毒,俗稱武漢病毒、新冠病毒)大流行病起源爭議的核心。」

世界衛生組織(WHO)稱,中國的器官移植系統遵循醫學和科學道德,但去年,英國外交部透露,世衛的信息來源僅僅由中國(中共)當局提供,「這些信息的獨立性和可靠性當然是讓人質疑的。」

提案列舉了法國十多家大型醫院與中國各大城市醫院保持密切的合作關係,後者為法國醫療機構支付財政補貼,目前,仍有許多法國外科醫生繼續受中方的聘請提供技術培訓,問題是「這些合作沒有執行任何具體的評估和控制方法。」

提案提出6條修訂條例

根據法國《刑法》第511-2條規定,對購買器官和非法從成年活人或已故者身上摘取器官行為進行處罰。

法國《公共衛生法》第R.1235-28條規定,器官移植者必須依據法國法律,確保器官來源國遵循基本倫理原則,即必須獲得捐贈者同意。

法國《公共衛生法》第L. 6134-1條規定,法國私有或公共醫療機構可以和外國機構簽訂合作協議,但是,規定沒有提交任何檢核外國機構是否遵循生物倫理道德的條件,如果所有和法國合作的國家都遵守道德規範,這個缺口本身並無問題,只是像中國這樣一個無透明制度的國家,提案指明說:中共當局與法國和國際上的道德觀相差甚遠,侵犯人權自由不僅是面對良心犯,對全中國民眾也是一樣。

鑒於人類普世的價值觀,在中國當局不透明的情況下,以「某些疑問」的名義,提案提出:對非歐盟生物合作夥伴進行道德檢驗,先驗(條款一),後驗證(條款二)是必不可少的;甚至若無第三方審計保證,必須禁止與不遵守道德規定的非歐盟醫療研究中心簽訂合約(條款三)。

條款四,在簽訂合作合約前,驗證非歐盟國家研究中心的權利,規定違反規則的制裁條款。

條款五,從法律上確保第1和第3條的驗證審核,由健康機構和相關委員會起草章程,採取預防原則。

第六條,對整個法案的保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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