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6日是原定的香港立法會選舉投票日,也是網民發起的「反國安法」「反對押後選舉」九龍大遊行之日。雖然中共用港版國安惡法恐嚇大眾,指使黑警濫捕濫暴,香港人與極權抗爭之不屈精神仍不熄滅。
9月6日早上,警方國安處人員闖入人民力量副主席譚得志(快必)的住所搜查並將其拘捕。8日,他被控5項「發表煽動文字」罪、1項「公共地方內擾亂秩序行為」罪,裁判官拒絕保釋。
警方回應稱,快必涉嫌「多次擺街站宣傳,發表煽動性文字」因此被拘捕。網民廣泛質疑,日後批評政府的街站或言論,都可能「涉嫌觸犯煽動罪」,香港的言論自由和法治將蕩然無存,與中國大陸無異。
香港資深大律師、公民黨主席梁家傑接受大紀元《珍言真語》熱點直播欄目採訪時表示,起訴快必的《刑事罪行條例》九條、十條,是八十多年前,英國殖民地主為了打擊異己設立的,與公民權利、人權與自由相冲,廣為詬病,早就應該廢除了。英國、加拿大、澳洲等早已取消這類法律,在香港印象中也已經幾十年沒有用過。現在把木乃伊拿出來,是政治任務。
由於該條例非常寬,難以準確定義,掌權者就可以擇人而噬。香港法院做不到推翻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人大說甚麼都可以,連《基本法》都可以改。如果港府厚著臉皮仍然用疫情做擋箭牌,想今年爭取到公平選舉也沒有辦法。現任立法會民主派議員是否留任一年,要看選民民意是否過半。
《刑事罪行條例》九條、十條為殖民地惡法
譚得志此次根據香港《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被起訴,這兩條法例關於煽動或叛亂,梁家傑表示,是1938年英國殖民地主為了鎮壓二等公民成立的古法,實際上是政治迫害的工具。後來有了《人權法案條例》和《國際人權公約》之後,這種罪名許多國家都已經廢除了。
「第九條、第十條是說甚麼的呢?是說「有煽動意圖去引起憎恨,或者藐視女皇陛下本人,其世襲繼承人或其他繼承人,或香港政府,或女皇陛下的領土其它部份的政府,或依法而成立,而受女皇陛下保護的領域的政府,或激起對其離叛」這樣的。
他介紹,這兩條法例在1967年中共暴動的時候用得最多,《大公報》當時也被殖民地政府告過,說其是煽動仇恨,藐視女皇之類。但當時香港是殖民地,現在已不是殖民地了。
「這個80年前的條例,其實一直都被認為是嚴重影響言論自由,而且與1938年之後開始出現的《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人權或自由是格格不入的。所以香港還保留它,其實已經是非常不對的一件事了。」他說,「香港是有《國際人權公約》的,我們有《人權法案條例》,把這兩個引入香港,成為本地法律的一部份,而且我們的《基本法》說得很清楚,這兩條條例在香港是生效的。」
他舉例說,英國的「法律委員會」,加拿大的「法律改革委員會」都已經建議廢除煽動叛亂罪。澳洲政府早已放棄了,在20多年前就指出,差不多所有普通法、司法區都認同煽動叛亂罪已經被淘汰,有關的法律已經過時,並且不合理地干預表達自由。譬如馬來西亞政府,最常用「煽動叛亂罪」來對付反對派領袖和作家,以鎮壓異己。
香港又怎樣呢?梁家傑表示,1996年在彭定康做總督的時候,就提草案廢除《刑事罪行條例》第九條和第十條,即現在用來起訴快必的那兩條,因為它已經被所有尊重自由人權的國家和地區,都認定是與《國際人權公約》所保障的言論自由互相對冲。
「當時的香港大律師公會、香港的律師會、香港的記者協會,都同意彭督政府的建議,要把第九條、第十條剷除的。最簡單的理由是因為它跟公民權利、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是相牴觸的,而且是不見容於這個公約所保障的人權和自由的。」
他介紹,律師會當時提及,這是在殖民地時代一條非常為人詬病的法律,跟自由的發展、民主的發展是相牴觸的。
拿出兩條古法起訴快必 乃「欲加之罪」
現在拿兩條八十多年前立出來的法律出來用,梁家傑認為,非常不合時宜。
「因為這個『煽動叛亂』罪,那個罪行的組成部份是非常寬的。你很難將它很準成、客觀地去定義。如果是這樣的話,要告你的人,就是政權或者掌權的人,就可以擇人而噬。」他說,「如果他覺得這個人說的話不太中聽,這個異見是特首或者中共中央無法接受的,他就可以用這一條遠古的古法來告你。」
他舉例說,你說一句林鄭月娥做得非常差,因為她要堅持做「明日大嶼」,把錢倒入鹹水海,我認為她應該下台。當然這只是個意見,沒有甚麼問題。作為林鄭可以不同意,去說服香港七百萬人,說你其實是很稱職的,應該倒錢去填大嶼山。
「但是如果林鄭她是要針對你的,用這一條古法,那就大件事了。因為它裏面那些概念,就是說你會引起憎恨。」他說,「如果你說你由於你的措辭、你的面部表情、身體語言,使人覺得你對林鄭很不滿的,你感染了其他人,使別人也憎恨林鄭,那隨時都會中招。」
他指出,只要是不完全支持政府,批評政府隨時都有機會成罪,因為欲加之罪,它這個條例太寬了。
「我也想與那些親共保皇黨說,不要真的想著這個東西只是對付那些民主派的,因為你說挑起香港的族群之間的一些敵意,藍絲講的東西也是挑起香港群眾對黃絲的敵意,其實你可能也會中招的。」
「不過當然他們實際上不用擔心的,因為政府是包庇、縱容他們的,所以他們是不用怕的。」他補充說。
「煽動叛亂」定罪應符合約翰尼斯堡原則
20年前,梁家傑是大律師公會主席,當時港府要立23條(國家安全法),其中一條是煽動叛亂罪。他與葉劉、梁愛詩、董建華政府爭執說,其實我們很容易踩到言論自由,你是否可以考慮採取一個叫約翰尼斯堡原則,就是如果想將一個人講的東西,或者他寫的東西入罪,由於要保障言論自由,政府要首先證明三樣東西。
「第一,你要證明講這個東西或者寫這些文字的那個人,就要講他是有意圖煽動他人,即時製造暴力。第二,政府要證明該言論很可能導致該暴力,你有意圖不是表示你有可能導致的,你可能只有這個意圖,你講的東西很笨拙,你講的東西可能沒人聽,你的言論沒有導致暴力。第三個元素是該言論與該暴力事件的發生是有直接的和即時的關係。」
「用的最多的是67年、68年暴動的時候,之後幾乎是沒有用過的,我印象中真是沒有用過的。當然由於我沒有全部幾十年都看過,所以用幾乎這兩個字。」
他補充說,唯一近期用過的是,中西區區議會主席鄭麗琼議員,當時他與其他法律界的人士出來義正辭嚴地駁斥,「人家根本就沒用幾十年了,你說用這個東西來告鄭麗琼,其實那個意思就是你要禁止發聲,因為那個寒蟬效應是很大的。」
「它告你,與她能不能入罪,其實未必是有直接的關係的。因為它告你,你已經惶惶不可終日,你已經行不安站不穩了,可能給它拖你一年,甚至一年半才能審結這個案子。」
事實上,現在已經有「反送中」運動中被逮捕的人,上了法庭最後無罪釋放,但是他排期排了八個月、一年才能上庭,期間對他造成的滋擾和壓力已經很大。
2003年港府要立23條時,他就跟董建華建議,如果真的要立,起碼把約翰尼斯堡原則加進去,才算有誠意尊重人權,尊重言論自由。「這個當時是在1996年、1997年還沒有主權移交,在殖民地的立法局是得到廣泛的支持的。」「現在主權移交23年了,還翻櫃桶底,這些古老石山出來,就去告快必,你就知道它的居心何在,那當然是有政治任務的。」
「現在是拿木乃伊出來,一個個木乃伊拿了出來。」
非國安法起訴卻由國安部辦理 令人生疑
按香港高級警司的說法,此次快必的案子,原本是按港版國安法21條進行偵查,但後來律政司看完案件之後,覺得不夠證據,就又從抽屜底找出來這個古法。這樣的話,「那就不是《港區國安法》了,那為甚麼會由警務處的國安部來繼續辦理呢?」
他強調,《港區國安法》有一個特點,是自成一格、不假外求的一套系統,叫做公安系統。由前線警察,到律政司,裏面有個國安部,然後指明法官就可以審判了,和外面是絕緣的。
「律政司也說這個是根據刑事罪行條例來起訴,那就不是《港區國安法》了,那為甚麼李桂華高級警司繼續辦理這件事情呢?」他說,「如果是這樣,那警務處的國安部門就是甚麼案子都可以查?那你就是用港版國安法來做萬能鑰匙,甚麼事情都用它來開,然後自己再來查。這是很奇怪的。」
大時代下會有人做調教以適應新主
近期,烈顯倫前終審法院常任法官引用《禁蒙面法》案說,人大常委是最大的,你們這幫人(指法官)都是遲鈍的,你們都不懂得香港新憲制秩序的。「你沒聽到烈顯倫大法官說嗎?人大說甚麼都可以。它可以將《基本法》改寫的,這個就是他的誤區和盲點。」
「如果我們沒有《中英聯合聲明》,沒有《基本法》,那你烈顯倫大法官當然就是對的,但是我們有的,當時我們就是看著你承諾我們,起碼到2047年,都適用《基本法》,國家憲法是不會在香港使用的,我們是不會行共產主義馬列毛思想的。」
「香港起碼有50年時間,是保持不變的,但現在不是了。」
梁家傑解釋說,因為現在是大時代了,自然就會有一些這樣的人物出現。任何一個大時代,在改朝換代之前都會有這樣的人,在歷史時刻選擇做「俊傑」。「如果原來行事的那一套東西,是不合適這個新的秩序,新的主子,那有很多人都是可以做調教的。」
立法會如被親共派完全把持 後果堪虞
對於接受中共委任的說法,梁家傑認為不太正確。這一屆議員是做到9月30日,現在在做民調,也就是尋求選民重新授權。「這個不存在委任的問題,如果大家不肯授權,那他們就是9月30日下車。」
不過他又擔心,立法會如果被親共保皇黨完全把持了,其實後果是非常堪虞的,他們用《立法會(權力及特權)條例》,可以做很多惡事。
「現在民間有很多,譬如星火基金,甚麼基金之類的,他們就可以有理由或者沒理由的,用他們的特權條例,來做一個特權法案的調查,就叫你們這些星火基金,或者甚麼基金,把數目拿出來檢查。」
但是,「如果有民主派的議員在的話,這些事情就不會發生。」「譬如由民主派提出的一些所謂P&P,就是這個《權力及特權法案》的調查委員會,我如果沒有記錯的話,起碼有兩三個現在還沒有處理的。」
「如果沒有議員在裏面和他們對抗的話,那麼怎麼辦呢?他們就會第一個出來查你的星火基金都行的,這個大家要想一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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