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科監察」主席潘焯鴻被指在Facebook及YouTube,發布誹謗前助手潘麒智(藝名潘小文)的言論,潘小文入稟控告潘焯鴻誹謗,高院今年3月頒下臨時禁制令後,潘焯鴻違反禁制令,沒有移除相關言論,早前承認民事藐視法庭,並缺席上月的聆訊。高院暫委法官余啟肇今(25日)判他監禁21日,另須支付40萬元訟費。潘焯鴻上訴,獲准暫緩執行監禁令,但仍須支付訟費。
高院今年3月28日頒下臨時禁制令。被告方求情提到,潘焯鴻在3月20日已經刪去Facebook帖文的誹謗字眼,4月將YouTube的影片改為「私人影片」,5月則刪除完整的fb帖文。被告一方稱潘嘗試配合法庭命令,希望判罰款。
余官判刑時,表示涉案的有潘焯鴻的Facebook帖文及5段YouTube片段。法庭禁制令4月8日送達潘焯鴻,原告方4月19日向潘焯鴻發律師信,提醒潘遵守禁令,並指出公眾可透過編輯紀錄閱讀原本的fb帖文,要求潘刪去完整帖文。
法官認同潘焯鴻一方的說法,認為只有少數讀者會從編輯紀錄瀏覽帖文,認為違反禁制令情況輕微。但是對於潘聲稱律師信不夠仔細,法官表示律師信是明確警告,潘焯鴻再沒有理由不刪除帖文,他後期才刪去誹謗物料,顯然無正視法庭命令的嚴重性。
無認真看待禁令
至於片段,法官指潘焯鴻在禁制令生效後,一度容許YouTube影片在網上流傳,觀看次數達40萬以上,認為他沒有認真看待禁令。
潘曾經解釋,收到律師信後想保留影片,作為日後正審時的證據,故未有即時刪除,法官反駁潘能夠以其它方式保留影片。另外,禁制令條款明確,潘作為影片發布者和製作者,理應知道片段內容,毋須指示助手檢查頻道800多條片段再下架。法官認為潘態度不夠盡責,緩刑不足以反映嚴重性,判囚無可避免。
對於潘焯鴻曾缺席聆訊一天,並在限期後呈交誓章,稱上一任律師代表沒有清楚解釋程序,誤以為自己毋須到庭,法官批評潘致歉非真誠,沒有嚴肅謹慎看待禁制令。
潘焯鴻一方在宣判後申請暫緩執行監禁命令,等候上訴。法官考慮刑期較短,暫准潘毋須入獄。
案件編號:HCMP 799/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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