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7月28日反送中抗爭者在中環集會後,遊行往中聯辦,在中西區爆發警民衝突,其中一對經營健身中心,因姓氏被稱為「赴『湯』『杜』火」的湯氏夫婦及一名17歲女學生當場被捕,被指參與暴動,三人否認控罪。區域法院法官郭啟安今(24 日)裁定三人暴動罪不成立,交替控罪非法集結亦不成立,而夫婦無牌管有無線電收發機則罪成,各被罰款1萬元。不少到場聲援人士在得悉裁決後紛紛感動落淚。

郭官在裁決時表示,同意在本案中,三名被告當日的裝束及行為可疑,不排除他們當時也有心逃避警察。不過正如警員在作證時同意辯方所言,「正常人也不想向警察方向走。」

然而他亦強調,法庭在普通法原則下審理刑事案件時,一直奉行「無罪推定」原則,舉證責任在於控方,而舉證標準須要是「毫無合理疑點」。就第一及第二被告,法庭認為,這宗案件並無直接證據證明,二人有否或者何時在場與其他示威者集結,基於「疑點利益歸於被告」,無法完全排除二人或早於警方推進前,已經離開德輔道西現場,因此控方在舉證時,完全倚賴環境證供。

至於第三被告在庭上作供時承認,當晚曾到德輔道西,但她堅稱,全程只是站在行人路上觀看示威者在馬路上與警方對峙。其後,警方發射了催淚彈,她在混亂當中才被後退的群眾推入西源里。

郭官指出,在考慮何時出現暴動這個問題上,根據《公安條例》第18條,法庭更應特別考慮被告當時行為,有否「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任何人,合理地害怕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或害怕他們會藉以上的行為,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

郭官續指,上訴庭在處理本土民主前線前發言人梁天琦及另外兩人的案件時,判詞已淸楚地說明,無論「非法集結」或「暴動」罪,犯案者與其他人的共同責任,建基於其行為必須具備「集體性質」,所謂集體性質並不只於「共同目的」,還要「集結在一起」作出破壞社會安寧的行為。

法庭認為,控方在書面陳詞時,不斷強調德輔道西是「暴動主戰場」,是企圖令法庭接納,德輔道西近西邊街一帶的街道是「暴動副戰場或第二戰場」,這明顯是意圖在概念上將「暴動」的適用範圍,由德輔道西的馬路,延伸至周邊的橫街窄巷。

郭官強調,控方在陳詞時,不知何故只強調集結的人需要有「共同目的」,卻連對犯案者必須在暴動現場「集結在一起」或是「如此集結的人會破壞社會安寧」等要求隻字不提,認為有關陳詞,實在避重就輕,以偏概全。

郭官強調,這宗案件有關暴動罪或非法集結罪裁決的最終結果,只反映本案所有呈堂證據的狀況,是基於普通法奉行「疑點利益歸予被告」以及「寧縱毋枉」原則。在考慮整體情況下,法庭裁定三人暴動罪罪名不成立,交替性罪名非法集結罪亦不成立。

至於就無牌管有無線電訊器具罪,郭官判刑時指,由於兩名被告已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不會影響有關判刑。

辯方求情時指,未有證據顯示,二人使用對講機作非法用途,而對講機在案發時亦放在背囊內,未有開啟。辯方同時表示,二人自2018年9月開始經營健身室,由於學生不多,加上須要購買器材,在疫情前每月收入僅1萬多元。近日受疫情影響下,健身室須關閉,二人近月更是入不敷支。

郭官考慮被告求情等因素後,最終判二人各罰款1萬元。

湯氏夫婦在離開法庭時,向支持者鞠躬表示感謝。湯先生指,審訊期間充斥負面情緒,緊張導致失眠,「在裁決前更加幾乎崩潰,宣判後才鬆一口氣。」

但他直言,由於多名「手足」未獲公平公正裁決,因此不會慶祝。至於湯太,亦形容判決是鬆一口氣,稍後將會回家照顧狗隻,以及恢復健身訓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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