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旺角衝突暴動罪成的盧建民及2019年7.28上環暴動案罪名不成立的「赴湯杜火」湯偉雄,早前就「共同犯罪」原則提出終極上訴。終審法院昨日(4日)裁定,共同犯罪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湯偉雄接受本報採訪表示,感到如釋重負,認為判決可阻止律政司更加方便進行政治檢控。
終審法院昨日頒下判詞,駁回盧建民的上訴,但裁定湯偉雄勝訴,指非身處暴動現場的人士不可視為有關罪行的主犯,「參與」屬該控罪重要元素,普通法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但終院強調,不論是否在場,作出鼓勵或促進該等罪行的行為者,均可按作出「從犯罪行」懲處。
僅身處現場不犯法
終院認為,控方需證明被告與其他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並意識到相關行為及參與的意圖才可定罪。法律上並沒有要求參與人士必須共享某些額外的共同目的。
判詞又指,僅身處現場不會招致刑事法律責任,但若其通過語言、行動等作出鼓勵行為,則可能被視為「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或協助及教唆他人參與,而被定罪。
不在場者不可視為主犯 但可控其它罪行
終院指,沒有身處現場者不可視為非法集結及暴動罪的主犯,因為「參與」是該等罪行的重要元素。而且即使被告人在現場,普通法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亦不適用於非法集結及暴動罪,否則會與「參與」這項元素重疊或造成混淆。
終院強調,無論被告是否在場,如有鼓勵或促進非法集結或暴動的行為,亦可按「從犯罪行」及「不完整罪行」,判處與主犯同等程度的懲罰。如果參與者曾協議共同參與非法集結或暴動,且預計當中有人可能干犯更嚴重的罪行,根據延伸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他們或可能負上更嚴重的法律責任。
盧建民上訴被駁回 湯偉雄:終於卸下重擔
盧建民的上訴被駁回。終院認為,雖然上訴庭的公訴書有不妥當的地方,但該案有足夠證據支持盧建民罪名成立,盧建民須繼續服刑。
上訴人湯偉雄在終審法院宣布裁決後接受本報訪問表示,對於勝訴感到出乎意外,形容「終於可以卸下重擔」。
湯偉雄坦言,在等待判詞的幾天壓力很大,夜晚睡不著覺,想過會輸。「如果輸了的情況會怎樣呢?就是每次法官判刑,或者控方用來舉證做案例,然後被告全部要入獄,因為我輸了,你們要入獄,我這一世都洗不清了。」
他說,這次上訴得直的影響是阻止律政司更加方便進行政治檢控。「如果這個原則通過了,我們這些政治犯全都坐牢了。下一班就是例如重大人命傷亡,又或者因欠薪示威,他們示威時,也其實會被這原則影響。」
湯偉雄:勝訴不等於香港法治重光
雖然上訴得直,但湯偉雄表示並不對香港法治抱有信心,尤其是「國安法」之後,犯法的界線越來越模糊,「因為法例應該要清楚列明,令大家不會觸犯法律,現在就是不知道那條界線,不知就裏觸犯了(法例)」。他說,這次上訴只是不想法治繼續崩壞,其實沒有改變甚麼,「只是要回復原狀」,「不要想著我們勝訴,就等於香港法治重光,其實真的不是那麼回事」。
湯偉雄最後寄語各位同路人,「捉緊每個機會去努力爭取」,「就像一塊小拼圖,我們所做的未必改變到全世界,但如果個個都不做的,整個社會都會淪陷至一個不公義的社會」。
上訴人湯偉雄與杜依蘭夫婦在2019年7月28日在上環警民衝突中被捕,與另外一名16歲少女被控暴動罪,其後被裁定暴動罪不成立。律政司之後就案中的法律爭議提上訴,上訴庭裁定「共同犯罪原則」適用於非法集結或暴動罪,以及不在現場但參與協助人士。此後,湯偉雄再就該法律原則的爭議,向終院提上訴。
目前眾多非法集結或暴動案件可能會受此判決影響,牽涉超過60名被告。「陣地社工」成員陳虹秀向自由亞洲電台表示,她接觸到不少只是因為身處衝突現場而被控暴動罪的被告,「大家覺得有個希望可以上訴,未判的人覺得起碼現在的說法比較合理,之前上訴庭的說法令人很擔心」。
自由亞洲電台也引述執業大律師蘇俊文表示,終院只是釐清法律觀點,為律師提供更明朗的方向,並非「放人」。他也指,判決可能會影響一些個案,例如證據不足的人。
案件編號:FACC6、7/20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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