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病毒(俗稱武漢肺炎、新冠肺炎)近期在全球迅速蔓延,各國指責北京是造成疫情大流行的罪魁禍首。法律專家提出了追究中共法律責任的各種管道。

去年12月初,中國武漢市爆發中共病毒疫情(有報道說去年11月即出現病例)後,中共試圖壓制信息,隨後雖然在12月底通知世衛組織(WHO),但一直到1月下旬才承認人際傳播。

中共此舉導致各國錯失應對疫情的黃金時間,最後演變成大流行病,迄今已奪走成千上萬人的性命,各國被迫封城,經濟損失無法估計。

對於中共的惡行,各界要求追究其責任的呼聲越來越大。那麼要如何落實這項追責行動?國際專家們提出以下六大方案:

1. 以色列律師:比照恐怖組織 控告中共

長期致力於起訴「恐怖組織和支持恐怖主義國家」的以色列律師尼特薩娜·達爾尚-萊特納(Nitsana Darshan-Leitner)告訴霍士新聞,雖然各國政府都具有豁免權,但是「人們可以提出這樣的主張,就像支持恐怖主義的論點(法律上可對此採取行動)一樣」。

「一個政府若採取如此魯莽漠視和疏忽的行為,並掩蓋有可能在世界範圍內蔓延的流行病,可被追究法律責任。」達爾尚-萊特納說。

「蓄意掩蓋重大致命醫療危機的行為,不是主權國家或負有責任義務的領導人可以主張豁免權的行為。」

根據達爾尚-萊特納的說法,如果某家醫院或醫療用品公司或組織的人員,得知高度傳染性疾病後仍故意掩蓋並向公眾隱瞞,那麼他們將面臨刑事和民事責任。某國政府若從事類似的行為,也應受到法律制裁。

「為何各國政府或地方政府應有所不同?中國(中共)簽署了國際條約,並且負有國際法義務向外界通報該病毒,不能掩蓋疫情」,尼特薩娜·達爾尚-萊特納說,「試圖掩蓋疫情的中國(中共),應為此受到懲罰。」

2. 佛州法律團體已對中共提起集體訴訟

訴訟已經開始。3月19日,佛羅里達州的伯曼法律集團(Berman Law Group)對中共政權提出了集體訴訟,控告其沒有通報該疾病以及迅速採取遏制措施,從而製造了「巨型培養皿」。

「中國(中共)和其他被告明知COVID-19(中共病毒)是危險的,會引起大流行,但是它們的行動緩慢,視而不見,並且為了自己的經濟利益掩蓋疫情」,原告在訴狀書寫道,「被告的行為已經並將繼續造成人身傷害、死亡和其它損害。」

3. 紐約國際法專家:可引用國際貿易法(如CITES)控告中共

英國南漢普頓大學(University of South Hampton)3月發表研究報告表示,如果中共當局提早三個星期採取行動,將大幅降低這個病毒的全球擴散,病例數會減少95%。

位於紐約的戴蒙·麥卡錫律師事務所(Diamond McCarthy)國際爭端專家兼合夥人朱利婭·阿比斯曼(Juliya Arbisman)指出,根據國際法尤其是貿易法的規定,國與國之間或者個人投資者要求某國賠償的訴訟具有廣泛的可能性。

她舉例說,《瀕危野生動植物國際貿易公約》(CITES)禁止人們從事瀕危物種的交易和食用,可以用來指控中共沒有遵守公約。

有人認為,武漢海鮮批發市場是中共病毒的發源地,該市場將活畜市場與非法的野生動植物貿易混在一起,為病毒從動物宿主跳躍到人類的創造了條件。

4. 中共隱匿疫情 國安專家:控告中共違反國際衛生條例或聯合國憲章

美國國家安全顧問羅伯特·奧布賴恩(Robert O'Brien)指出,中共在疫情初期壓制8名「吹哨人」(武漢醫生)的舉動,「使得全球失去了兩個月的應對時間」,從而加劇對國際的衝擊。

眾議院外交事務委員會成員邁克爾·麥考爾(Michael McCaul)稱其為「人類史上最糟糕的掩蓋事件之一」。

美國企業協會(AEI)國際法和國家安全專家伊凡娜·斯特拉德納(Ivana Stradner)指出,《國際衛生條例》(IHR)要求成員國將可能構成「國際關注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立即通知世界衛生組織(WHO),中共延遲通報疫情違反了IHR。

斯特拉德納認為,各國可以依據IHR,在國際法庭起訴中共。此外,她說:「中國(中共)的行為對全球安全構成威脅,違反了《聯合國憲章》第七章,該章授權聯合國安理會採取行動,以維持或恢復國際和平與安全。」

5. 加拿大人權律師:中共或涉違反禁止生物武器公約

加拿大國際人權律師大衛·麥塔斯(David Matas)說,中共必須遵守《禁止生物武器公約》(Biological Weapons Convention)。

該公約第一條規定,締約國在任何情況下,絕不能取得及持有生物武器。麥塔斯認為,中共沒有通報疫情,屬於持有病毒的行為,違反該公約規定。

「如果美國認定中國(中共)的行為違反《禁止生物武器公約》,推遲通報冠狀病毒(中共病毒),美國可以向安全理事會提出申訴。」麥塔斯說。

6. 中共高級官員涉傳假消息 律師:可將之告到國際法院

中共領導層及高級官員近期展開大外宣運動,試圖推卸傳播中共病毒責任,暗示這個種病毒由美軍帶進武漢。

對於中共此舉,達爾尚-萊特納認為這是「嚴重違反國際義務及國際習慣法的行為」,如果有證據顯示中共高級官員掩蓋事實,則可以在國際法院(ICJ)提起訴訟。

各國如果認為其它國家的作為使其遭受嚴重損失,並且尋求賠償,可在國際法院提出民事訴訟。

佐治亞大學法學院教授蒂特斯·尼科爾斯(Titus Nichols)認為,按照國際慣例,外國政府不會受到他國公民指控的影響,但是根據1976年《外國主權豁免法》(FSIA)規定,個別家庭有可能對中共政府提起訴訟。

「該法案是指控外國政府或其機構和措施提起訴訟的主要手段」,尼科爾斯說,但是即使打贏了官司,法官下達了經濟賠償命令,要從中共獲得賠款也是一個嚴峻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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