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兩會發言人稱,美國以中國「情報法」來判斷華為配合北京收集情報,是對中國法律斷章取義。但中國除了「情報法」之外,「反恐怖主義法」也對電信業者有明確規定。
「情報法」第七條規定:任何組織和公民都應當依法支持、協助和配合國家情報工作;第十二條規定:國家情報工作機構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與有關個人和組織建立合作關係,委託開展相關工作;第十四條規定:國家情報工作機構依法開展情報工作,可以要求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提供必要的支持、協助和配合。
中共人大2014年11月公佈的「反恐怖主義法」(草案)第十五條要求:「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在電信和互聯網的設計、建設和運行中預設技術接口,將密碼方案報密碼主管部門審查。未預設技術接口,或者未報審密碼方案的,相關產品或者技術不得投入使用。已經投入使用的,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立即停止使用。」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電信業務、互聯網服務的,應當將相關設備、境內用戶數據留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拒不留存的,不得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服務。」
因迫於國際壓力,中共最終把草案第十五條的規定大幅濃縮成正式法律的第十八條:「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應當為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依法進行防範、調查恐怖活動提供技術接口和解密等技術支持和協助。」
3月4日,兩會發言人、前中共駐美國大使張業遂在記者會上回答提問時表示,中國以立法形式維護國家安全是國際通行做法,包括美國和歐洲在內的各國都有類似的法律或法規。
據美國之音報道稱,美國和西方國家並無這類明文規定,組織和個人配合政府情報工作的國家情報法。
中國人必須服從中共 無關法律
北京著名律師滕彪表示,中國的「反恐怖主義法」以及國家「情報法」要求所有公民在國家收集情報時都有義務進行配合。
「但是這個並不是最重要的,就算法律上沒有任何關於提供後門的規定,華為在過去十幾年當中也一直都是這麼做,因為在(設立)這些法律之前,華為很多年都在這麼做。」
他對大紀元記者說:「任正非的軍方背景。另外,中國企業,不管是上市公司,國有企業還是私有企業,只要中共需要他配合的時候,他們是不敢違抗的。」
他表示,有沒有法律不是關鍵,因為「法律上沒有的,中共每天都在做,而法律上有的,政府完全不遵守,都太多了,因為中國它就不是一個法治國家,它是一個黨治國家。」
他以雅虎公司電郵門事件舉例說,2004年雅虎向中共國安提供用戶信息,導致師濤,王小寧等作家、記者被判刑。「連雅虎這樣的國外的大公司都沒辦法抗拒中共的要求提供信息的巨大壓力,作為華為,一個中國的公司是絕對不可能去違抗的。」
王小寧在網上發表提倡中國政治改革的文章,由於雅虎香港向北京當局提供了他電郵的資料,導致王小寧被逮捕,並於2002年以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被判刑十年。
此外,雅虎還向中共司法部門提供湖南記者師濤和四川網絡作家李智的電子郵件信息,導致他們被判刑。雅虎公司後來承認,他們被迫向中共提供其電郵用戶信息。
華為不可能拒絕中共 外企都得服從
西方情報機構和政策分析專家認為,中國科技公司被迫為政府收集信息,其設備和網絡如果被安裝到西方國家,無疑為中共打開了西方國家的後門。
美國國務卿蓬佩奧2月28日在馬尼拉訪問時說,全世界的人都應該睜開大眼,看清華為技術帶來的風險。但是,華為否認幫助中共政府收集情報。
著名政論家胡平表示,從中國大陸來的人都很清楚,華為不可能拒絕政府對他提出的要求。
「(中共)官方一定不會承認他們有問題。美國這麼呼籲當然是有根據的,但要完全封掉中國這東西(華為)還是很不容易的。這邊很多跟中國做生意的都知道中國的問題,但是(他們)只圖賺錢。」
他對大紀元記者說:「有的國家去買它的,也並不一定不知道有這個問題,因為華為價格比較便宜,他們就是公開撿便宜,有些國家覺得別的問題不是那麼要緊。」
他舉例說,在華外企被迫轉移技術那麼多年了,他們怎麼還答應呢?因為他們覺得能打開市場,就能賺錢。
3月1日,加拿大司法部啟動了對孟晚舟的引渡程序。3月3日,孟晚舟對加拿大聯邦政府、加拿大邊境服務局(CBSA)和皇家騎警(RCMP)成員提起民事訴訟,聲稱對她的拘留 「嚴重侵犯」其憲法權利。
據《紐約時報》3月4日的報道,華為稱本周將控告美國政府,理由是美國政府禁止聯邦機構使用華為產品,是未經審判處罰特殊群體,違反美國憲法。
對此,胡平表示:「這個意義都不大,他們就是想折騰折騰,製造一些麻煩而已,這不會有多大的實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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