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協昨日宣佈推出「未補價資助出售房屋—出租計劃」,合資格業主可將單位內個別睡房出租予合資格租戶。有議員擔心「相見好、同住難」,又認為房協應該提供「標準租約」,以防止糾紛及爭拗。
參與「出租計劃」的業主需要擁有該單位的業權滿10年或以上,單位為未補價單位及沒有持有有效的住宅發售計劃第二市場「可供出售證明書」。單位必須設有兩個或以上的睡房,業主必須保留其中一間睡房自用,及沒有任何僭建物。每間出租的睡房必須以一整間的形式租予一個租戶,單位內的廚房和浴室亦必須為業主及租戶共用。
申請租戶需持家庭或單身長者之公屋申請編號,並獲登記達3年或以上;或持非長者一人住戶公屋申請編號,並獲登記達6年或以上。申請人及名列於申請表上的所有人士(如有)的資料,均須與房委會公屋申請資料相符。申請人必須在申請房委會公屋直至獲發本計劃的「合資格租住證明書」及至與業主簽署的租約當日仍然符合申請房委會公屋的條件。
合資格的單位有13,000個,有意參與出租計劃的業主可由即日開始向房協提出申請。租戶的申請則預計將於今年10月底開始。租金則由業主和租戶雙方協議釐定,租約則必須使用由房協擬定的標準租約。印花稅由業主和租戶平均分擔。
租約為期兩年,在租約首12個月屆滿後的任何時間,業主與租戶任何一方均有權以書面形式,向另一方給予兩個月通知以終止租約。若租戶在租約期內獲房委會或房協成功分配公屋,必須提前終止租約。
立法會房屋事務委員會副主席尹兆堅認為,出租計劃的參與單位必須為兩房或以上單位的規定是「唔鹹唔淡半桶水」,不明白房協為何一定要強迫業主與租客同住,指「相見好、同住難」,希望房協可以放寬至整個單位出租,以及可出租一房單位。
他又呼籲房協參考各區市場租值,訂下租金水平上限,以免房協單位租金過高。及提供「標準租約」,以防止業主增加五花百門的租約條文,為日後帶來無謂的糾紛及爭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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