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發表意見者在享受言論自由之樂之時最怕有誹謗的責任。互聯網的出現令舊有的誹謗法律原則及辯解理由只能部份引用。要引用還得有案例的出現。互聯網上發表意見數年之前主要還靠大型討論區,案例也就同討論區發表誹謗文字有關,但這些案例原則能否引用到面書的發表、分享及留言?暫時沒有答案,所以筆者本文只屬務虛之作。
討論區的管理者比類報刊,是主要的發佈人還是附屬發行人(Subordinate distributor)?後者則可依賴所謂無知發放(innocent dissemination)作為被訴誹謗時的抗辯理由。無知發放是為減輕轉發有誹謗性文字的出版者的責任,所以不用於文字的主要發佈人,附屬發行人本身也是出版者(publishers),在不知情並非疏忽的情況下發佈了誹謗的言論。香港有一案例去到終審法院。(Oriental Press v Fevaworks Solution [2013] 5HKC 253)
案情涉及多條在討論區的留言,一條在討論區管理者收到原訴人律師信後8個月才刪除,這條敗訴賠了十萬元。另外兩條分別在收信後3個半小時及12小時後刪除。這些留言涉及販毒,洗黑錢,行賄,報販的被謀殺及其他不道德的指控。
上訴庭及終審庭在本案面對最重要的法理裁決,是無知發放的抗辯理由是否可引用到互聯網上討論區的擁有者也是管理者。答案可能大家也知道,是可以的。法官寫了大量的理由,指互聯網的言論自有其特性,是公開,互動,多人多人(many to many)的溝通情況,利用互網作平台及中介人例如討論區作交流。
被告人的討論區高達每小時有5,000個留言,由網民上載,內容即時及不需先有授權,不論內容多麼不合法及令人反感(objectionable),要被告一如報刊編輯作把關是不可能的,所以被告人不會是第一及主要的發佈人,因為無法控制言論的內容。
當然,知道了之後就不會是無知發放,所以在大多數情況下只要在收到原告人的通知(律師信)之後刪文就十分安全。當然,若然文字並非誹謗或有足夠事實支持,還有權不理通知的,所以經律師發的信便重要了。
筆者奇怪面書上的分享及留言,是否也可依賴同一抗辯。筆者的留言經常有上百的分享,要發上百封律師信可十分花錢。當然我刪文後分享也消失,但若製了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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