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覺岸
退休經濟法律講師,著有多本中文法律書藉,並為資深時評者。近年修讀哲學,希望能從哲學層次提高對法律本質的理解,糾正一般人對法律的盲目崇拜。

告人誹謗容易嗎?非常容易,因為誹謗的定義很寬,很容易勝訴,但一般誹謗的賠償金額不高,相對於昂貴的律師費,往往得不償失。告誹謗是最有利有錢一方的遊戲,特別符合馬克思所批判充滿階級歧視的法律,但從無收到有識之士的批評或要求改變。

誹謗的階級性不單是律師費,而是名譽的賠償以社會地位計算,而賠償金錢是唯一濟助,法庭無權下令敗訴者道歉,還勝訴者名譽上的清白。

虛構一例,城中首富與其司機爭女友結怨,互相宣稱對方是性變態者,(虛構誹謗)都輸了官司,首富的名譽以百萬計,司機名譽不值錢,只賠幾千元。

還說梁振英告梁繼昌一案,告人者先要證明三個因素,一是被告人在說原訴人,二是被告人論述原訴人之時用了誹謗性的用語(defamatory words),三是誹謗言論已經出版(published),這只是指用語已經為訴訟雙方以外的第三者所得知,因而理論上可以傳遍世界。不難肯定梁案第一及第三點皆符合,欠的只是梁繼昌的用語是否誹謗性用言。

誹謗性用語的法律定義是這樣的:「言辭的影響是在整體公眾人士的眼中降低遭誹謗人的名譽(to lower the reputation of the person defamed in the eyes of public at large)。一般說三道四的話語是否誹謗還可爭議,但有幾類指稱幾乎必定成立,有無數案例支持:包括指人犯罪,失貞,有傳染性,或是事業能力不符。這些形容本身直接而且嚴重傷害了別人的名譽。

當然,所講的是事實,就不算是誹謗。這點是新聞工作者特別留意的。法律並不要求證明百分之一百真確,有足夠事實支持或陳述事實本身就安全了。

梁振英的入稟狀特別引用梁繼昌見記者時一段言論:「再加上梁振英先生關於UGL收受400萬鎊事件,是仍然接受廉署的調查,甚至是香港和外國稅務局的調查。我們覺得在這時候,如果推薦梁振英先生出任政協副主席,將來有甚麼事是令到中央非常尷尬。」

單就這一段而言,由於廉署尚未正式通知報案者終止調查,正被調查基本上為事實。「甚至是」是猜想性用語,與「可能會」一樣,指出可能而非指出已經發生,是充份利用了語言技巧,難以理解為虛構的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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