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欄的使命是介紹法律知識,順便也行監察之責,要達到這兩項使命最佳方法是在不妨礙司法公正運作的前提下儘量以大眾關心留意的案例為講解法律的實例。上星期介紹了甚為技術,涉及認人證據時的法律原則:「特恩布爾指示」(Turnbull Directions),本星期一及二高院法官彭寶琴在審理旺角暴動案中數名被告是否被證人正確地認出時,充份引用了這一指示,成了最活生生的教材,有價值再介紹一下。

簡化了的四點原則大家可重溫上星期的文章,四點原則之下還有許多細節,法官律師平時也只記著大概。筆者留意到法官彭寶琴向陪審團派發了書面指引,這是不尋常的做法,一般而言法官是要負講解法律之責而不是派講義,但派了似乎更好更認真,陪審員可以用講義印證法官的口述指引,減小技術犯錯成為上訴的理由。

特恩布爾指示的精神,是認人容易因主觀而出錯,所以法官須就認人過程之中可能出現的錯誤,特意警告陪審團,一要特別的小心認人證據本身的可靠性(special need for caution),二要將控方所提證據中的特別弱點(specific weakness)指示出來加以分析給陪審團知道。道理也簡單,一般人容易主觀認定事實,法官應有經驗能分辨使更清楚。

綜合新聞的報道,法官彭寶琴指出了甚麼給陪審員要加以留意的呢:(一)誠實證人都認錯人,更可能多名證人同時犯錯,(二)特別有證人沒有在場目擊,(三)林姓被告於案發後近一個月才被捕,即使是熟識的人也可能認錯(何況只見一面後相隔了一個月),(四)認出李姓次被告的警員,當晚只是首次見到他,夜間環境光線是否足夠,現場人多聚集而非靜止不動,警員與被告相距10米至15米,被告有口罩掛在下巴,容貌並非無遮掩(提醒了特別的弱點)。衣著和裝備可用作支持辨認,(非結論性)陪審團應自行考慮是否接納。

寫到這裏筆者要強調三點。首先本文分析只靠新聞報道亦只是大概。彭法官似乎正確亦只是似乎,庭內辯方律師才是最清楚的。二是大家馬上會感覺在下級法院審理其他被告時法官似乎遠沒有這樣仔細認真。這也是我質疑強烈之處。三是筆者並非在讚賞彭寶琴法官,正好相反,她其它地方對陪審團的引導極有問題,我會另文批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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