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影響陪審團公正性的行為,都應該可以構成藐視法庭之罪,這倒是一般人常識之中的事。但如何處理,寬緊如何,各個法官可以完全不同,而就是同一法官,也可以有異。請公關公司工作企圖影響陪審團的獨立性,是否藐視法庭,曾蔭權案是個活生生的例子,由於未見清楚的先例,只能在法理上推論之。

看新聞大家知道法官陳慶偉作了嚴厲的批評,但沒有表示會轉交警方跟進追究,相信會不了了之,沒有下文,但這是否代表以後其他人可以有樣學樣,對公關行業是個好消息,熟識法律的筆者也許可以找尋公關拍檔弄點商機。這只是說笑,我的意見是千萬不要傚法,因為刑責的機會都絕對不低的。

大家不妨翻看本欄去年11月10日「蔭權案的司法政治」一文,筆者已經評論質疑指出在曾蔭權案的審理過程中,泛民要員或到庭,或公開表達意見,還有新聞報道,都將曾蔭權包裝為被司法迫害者。名嘴非家屬但到庭被安排坐前排與家屬一起,是公關安排,這些宣傳都會影響到由普通人組成陪審團的觀感,是有問題的。大家應留意到,筆者的意見都在陳慶偉的判詞中被引用了,而且用詞更為嚴厲直接。

法庭本質上是應該公開讓人旁聽,這是文明司法制度的普遍情況,更改不得,家屬旁聽更是人權加上人道的權利,也質疑不得,但這與利用家屬旁聽坐於前排的方便,經公關精心安排,企圖藉此影響陪審團的獨立性,則完全是兩碼的事。如何分開,是否有隙可走,才是問題。

看似難分,實則容易,是一個錢字問題。

爭取陪審團好感,應是被告的權利,被告真正的朋友要到庭關心探視朋友,也應是權利,但若涉及金錢或是利益交換或是延後利益的情況呢?那就是非同小可,要認真面對,單是有錢的被告可以有更好的安排,就已經是不公正,若有心針對法官或陪審團,有影響他們的企圖,就應該視之為藐視法庭之罪。

陳慶偉的敗筆,是他沒有查清楚事實之前就作批評:例如名嘴有否收錢?公關有否以利益關係迫名人到庭?有沒有公關合約,內容如何?這些實況,陳慶偉本應叫警方先查清楚,也讓公眾可以得知,方能作出指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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