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律師公會昨日(12月28日)深夜就廣深港高鐵西九龍站實施「一地兩檢」發表聲明,批評中共全國人大常委會批准「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的決定,未能提供任何法理基礎,完全漠視及閹割《基本法》,形容是香港主權移交後的最大倒退。前公會主席石永泰認為,今次人大常委的「決定」比釋法更震撼。
香港大律師公會就「一地兩檢」合作安排,罕有發表措詞嚴厲的聲明,在四頁聲明中逐一反駁人大常委會有關一地兩檢的決定。
無法理基礎 閹割基本法
聲明首先指,港澳辦主任張曉明在《說明》援引的基本法條文,公會堅決認為沒有一條能夠為特區政府實施一地兩檢提供法理基礎,當中提到的「權力來源」,於多個重要方面不正確,例如第118及 119條,指政府可制定政策促進行業發展,但沒授權政府作出不符合基本法的舉動。而第7條授權特區政府將土地批租,但沒授權政府剝奪特區機關的管轄權。
最大爭議的基本法第18條,《說明》提出因為大陸法律只限於在西九站大陸口岸區實施,所以不違反第18條,公會認為此說法有違條文的任何正常解讀。延伸下去,意味大陸法律只要適用範圍並非「全香港」,便可於特區境內由特區政府指定的任何地方,例如高等法院大樓內執行。這是完全漠視及閹割基本法18 條規定,只有列在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才可於特區境內實施。
聲明批評,人大常委會未有就確認合作安排合法合憲提出任何基礎及理據,同時指令香港政府「應當」立法落實,公會表示震驚,認為此等同稱「但凡全國人大常會所說符合的便是符合」,形容這個並無前例的舉動,是回歸後香港落實基本法的最大倒退,嚴重衝擊一國兩制及法治。
公會:人大不得憑空行使權力
公會強調,人大常委會不能憑空得到和行使權力,任何決定必須依從中國憲法及基本法,今次決定未能為香港本地立法提供明確法理基礎,與基本法第4、 19、22、31等十一條條文有衝突,特區政府不可能純以人大常委決定作解脫。
公會指,今次人大決定的過程,令法律界以致海外法律及政治群體都有強烈觀念,是在特首同特區政府要求下,人大常委會作出其認為是「好事情」的決定,而漠視中國憲法及基本法。公會表示極度憂慮及遺憾,形容特區政府、國務院及人大常委在互相配合下作出的決定,已對基本法造成不能彌補的侵害。
石永泰:人大「決定」比釋法更震撼
大律師公會前主席石永泰星期五出席港台節目談到今次人大一地兩檢的決定,認為今次人大的「決定」比釋法更震撼:「釋法是有其震撼性,但是你在無法可釋的情況下就這樣講,在原則比釋法還震撼。我是以很收斂的語言講,看大律師公會聲明的最後一段:『已不能彌補地侵害了《基本法》的完整。』。人大固然是國家一個很高的機構,但用這樣的辦法:『我說的就是』,今次是在民生的事務上,下次如何呢?沒有答應下不為例!」
他批評今次人大決定找不到一條基本法的法律依據:「這個叫(人大)『決定』的東西,也不是第158條釋法,也不是第159條的修法,也不是第18條的附件三。所以讀法律的人就知道,你不可以自己說了算,你找不到一個地方,你這個決定在香港憲制秩序中佔有一個地位。最多,我們很尊重你作為人大各位袞袞諸公,在中南海做出的一個決定。」
港法院有權檢視人大是否「合法」
他又指,基本法第18條已明確指明在香港要使用甚麼法律,若人大想在香港境內劃定一個地方不採用香港的法律,就要在《基本法》內找到法律理據,否則明顯是違反《基本法》:「如果你要在香港的土壤或空氣中扯一節出來,說這一節我不用香港法律,那你如何都要找到理據,在基本法憲制文件內容中,找到授權,可以給香港政府執行,否則你就違反憲制文件中的基本條文。」
他認為,立法會日後通過一地兩檢的本地立法,社會有理據就此進行司法覆核,香港法院有權檢視人大的決定是否合符《基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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