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們看法治永遠會忽略一重要事實,就是不同時空法治會有不同標準,所以法治的理解只是相對而言,並無神聖不可侵犯之處。

早前本欄介紹過在兩次世界大戰期間,美國經歷了一次大衰退時期,而在經濟艱難時政府對企業的規管固然要放鬆,就算政府不肯法庭也會酌情處理,於是有1933年對煤商合謀定價協議寬大處理一案,但到戰前經濟回復穩定的1940年,一件涉及石油業及油商利益的大案,法院的取態又作改變,回到打擊反競爭行為的立場。(United States v. Socony No. 346(1940)

在美國上世紀的20及30年代,石油業基本上由兩大組別企業所組成。一方面是垂直整合的大公司,這類企業由石油鑽探,提煉為汽油到設立油站出售給消費者都一手自行包辦。這類公司計有美孚、標準、歐陸石油、海灣石油、菲利普斯。另一類稱獨立小公司,並無垂直架構,包括煉油商,分銷商及零售商。

大公司將石油產品以略高於現貨市場價格,並以長期合約的形式,將石油產品賣給第二類的獨立批發商(jobblers)。由於1929年的經濟大衰退,石油需求大減,每桶石油的價格因而下降15%。在1930年東德克薩斯州發現大片油田,油價下降壓力大增,各州皆立法管制石油生產配額。生產多於配額變成違法行為,而多出的石油被稱為熱油(hot oil)。

獨立的石油公司將熱油送到市場,雖然熱油只佔總產量百分之五,也會令油價波動不已。大公司於是設計了一個稱為跳舞夥伴協議(dancing partner agreement),目的是將熱油轉移到市場以外。協議由垂直結構公司的大煉油廠購買了小規模獨立煉油公司的熱油,令到熱油不會進入市場,令到石油價格在1935年穩定下來。

但在1935年尾,美國政府用大陪審員制度提起公訴27家公司及56人,罪名是非法合謀固定石油價格。審訊用了4個月,期間陪審團被完全隔離。案件最終去到最高法院,裁定這「跳舞夥伴協議」不單會增加石油現貨市場的價格,而且真正的目的在於提高到達消費者的價格,因而違法。本案與亞巴拉契亞山煤案並存,只是加了一合理原則。(rule ques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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