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營的好處

漢武帝將鹽鐵收為鹽鐵官營後,冶鐵業開始朝著規模大、人員多、設備齊全的方向發展。

《漢書・成帝記》記載,陽朔三年六月,「穎川鐵官徒(獲罪服苦役的刑徒之一)申屠聖等百八十人殺長吏、盜庫兵,自稱將軍。」永始三年十二月,「山陽鐵官徒蘇令等二百二十八人攻殺長吏,盜用庫兵,自稱將軍。」這兩例中,反抗人數達到二三百人,可見冶鐵作坊中人數之多,規模之大。然而,造反的很可能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人。

漢武帝(公共領域)
漢武帝(公共領域)

西漢中期以後冶鐵業規模之盛大還可以從考古中得以證實。山東滕縣宏道院出土的漢代冶鐵和鍛鐵石刻畫像,經研究推測,每一鐵官有鼓風爐50座,每座以13人計,每一作坊應有工人一千多人。

官營冶鐵作坊實行一系列有利於冶鐵發展的措施,克服「鐵力不銷煉,堅柔不和」等私營冶鐵質量低劣的缺點,使西漢冶鐵技術和鐵器生產獲得進一步的發展。

西漢初期,有三種不同形式的私營手工業在「縱民煮鑄」政策下形成,它們與西漢中期以後的冶鐵規模相比,一般來說,規模較小、冶鑄水平低,私營商賈一般也不具備更大的財力得以較快地採用新技術,冶鐵業的規格受到侷限。

從現有的發掘材料來看,西漢實行鹽鐵官營前,還沒有發現「橢圓形爐及炒鋼爐」的出土,鐵農具和數量也較少,沒有出現用於深耕犁溝的大型全鐵犁及用於播種的鐵耬足。

鐵耬足(網路圖片)
鐵耬足(網路圖片)

鹽鐵官營後,冶鐵業的長足發展可能與下列因素也有相關。

首先,鹽鐵官營迫使大量有技術的工師從私人冶鑄作坊轉移到官營作坊。漢武帝鹽鐵政策實施後,對私鑄者「鈦其左足」,並「沒收其私鑄物」。特別是「告緡」政策的實行,這是一種鼓勵平民告發商賈偷稅行為的政策,這使私營冶鐵者更加無利可圖,工匠們為私營作坊勞作與到官府作坊的報酬之間的差額縮小,且後者更安全。工師從經濟收入考慮也更傾向於為官方作坊提供勞務。於是在官營作坊中聚集了大量有技術的工師。

《漢書・五行志》載:「漢成帝和平二年七月,沛郡鐵官鑄鐵,鐵不下,隆隆如雷聲,又如鼓音,工十三人驚走。」一個爐旁就有十三名有技術的工匠,可見整個冶鐵作坊工師之多。大量工師在官營冶鐵作坊勞作,對提高冶鐵質量,促進冶鐵技術進步無疑有巨大的推動作用。

此外,官營手工業作坊中除了實行嚴格的「三級監造」制度以外,還採取一些有利於激發積極性的措施。如實施了「文理制度」、「計件付酬制度」等,提高工師、刑徒(罪犯)等手工業勞動者的法律地位。這些制度刺激了官營冶鑄手工業的生產水平和生產效率,促進西漢冶鑄手工業的發展。

《居延漢簡》100載:「雜予閣謹以文理遇工卒,毋令怨失賦稍祿,令意且遺都吏循廉察,不如護大守府書移,幸毋忽如律令。」禁止官吏用粗暴態度對待工卒以及用不正當手段侵奪工卒的工酬。從考古發掘出的漢代器物上,經常可以發現其銅器銘文記錄產品累計數字和順序數字。1961年西安三橋鎮高窯村出土的一批漢代銅鑒、銅鼎,其銘文上有工匠李駿造240枚,周博造240枚,左譚造240枚的記載。從每件物品上所刻序數看,應當為計件計酬。

秦漢時期,刑徒在官營銅鐵礦勞動中佔有較大比重,他們工作積極性的發揮,為西漢冶鐵業的發展起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漢書・成帝紀》載:「(河平)四年春正月⋯⋯赦天下徒⋯⋯」河南鞏縣鐵生溝出土一陶盆上刻有「大赦」二字,是在該地服刑的鐵官徒的遺留物。這些都表明有刑徒在官府手工業中勞作,被稱為「徒復作」,是馳刑徒(外地來服刑的罪犯)的一種。

有學者稱,馳刑徒「有令詔書去其鉗鈦赫衣,更犯事,不從徒加,與民為例,故當復為官作,滿其本罪年月日,律名為復作也。」從其對復作的解釋可以看出,服刑的罪犯,在為國家戍邊、打仗及勞作時,他們被視為平民且計算在刑徒期內。

《漢書・昭帝紀》記載:「徒在作部,疾病致醫藥,死亡厚埋葬。」而在洛陽吉利區考古中發現,冶鐵工匠有隨葬品出現。「徒復作」被視為平民,病後得到醫治,死後得到厚葬並有隨葬品,說明他們的社會和法律地位得到認可與提高,其生產動力得到激發。

西漢冶鐵業對後世的影響

漢武帝劉徹無疑是對中國冶鐵業貢獻最大的人物。漢武帝之後,中國的冶鐵技術開始完善並成熟起來,生產規模也達到空前繁榮的程度。

漢武帝時期鐵兵器進步,滅南越國後即在越南北部設立交趾、九真、日南3郡,因而這裏的生活習慣、服飾等都長期受中國文化影響。《一位帶著煙杆的土倫官員》畫中這位官員的衣服、荷包、摺扇以及僕從代他拿的煙杆都與中國無異。(頑石創意提供)
漢武帝時期鐵兵器進步,滅南越國後即在越南北部設立交趾、九真、日南3郡,因而這裏的生活習慣、服飾等都長期受中國文化影響。《一位帶著煙杆的土倫官員》畫中這位官員的衣服、荷包、摺扇以及僕從代他拿的煙杆都與中國無異。(頑石創意提供)

個人冶鐵經營時代,各地滿是小作坊,作坊主只願意生產可靠、成本低、市場大的生鐵。而鐵專營之後,技術複雜、成本高的兵器專用鋼鐵的生產就有了保證。漢武帝之前,銅兵器多過鐵兵器,在他之後,鐵兵器多過銅兵器。

漢代的冶鐵官營制度有效地節制資本,並且有利於鐵器的批量製造,使生產技術和生產效率得到大幅度提高。犁鏵、橛、鋤、鍤、鏟、鍬、耙、鐮等的推廣使用,滿足了漢代以農耕為生存命脈的各個環節的需要,奠定中國傳統耕作方式的基礎。

鐵器製造的制度、技術(炒鋼、百煉鋼等)、器類、使用方法,在兩漢時期完成歷史上最為突出的變革,魏晉以後直至20世紀50年代以前的中國,鐵製農具的形狀及使用方法並沒有多大的改變,顯示漢代鐵器技術變革對後代影響之深。
西漢中期以後冶鐵業規模之盛大還可以從考古中得以證實。山東滕縣宏道院出土的漢代冶鐵和鍛鐵石刻畫像,經研究推測,每一鐵官有鼓風爐50座,每座以13人計,每一作坊應有工人一千多人。

官營冶鐵作坊實行一系列有利於冶鐵發展的措施,克服「鐵力不銷煉,堅柔不和」等私營冶鐵質量低劣的缺點,使西漢冶鐵技術和鐵器生產獲得進一步的發展。

西漢初期,有三種不同形式的私營手工業在「縱民煮鑄」政策下形成,它們與西漢中期以後的冶鐵規模相比,一般來說,規模較小、冶鑄水平低,私營商賈一般也不具備更大的財力得以較快地採用新技術,冶鐵業的規格受到侷限。

從現有的發掘材料來看,西漢實行鹽鐵官營前,還沒有發現「橢圓形爐及炒鋼爐」的出土,鐵農具和數量也較少,沒有出現用於深耕犁溝的大型全鐵犁及用於播種的鐵耬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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