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天鳳於2023年2月遇害,其前夫鄺港智、前家翁鄺球及前夫兄長鄺港傑被控謀殺及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案件今日(29日)在高等法院續審,負責拘捕鄺港智及採集其DNA樣本的警員林津繼續作供。辯方質疑,林津的口供沒有提及樣本的條碼標籤及防干擾證物袋,懷疑他遺漏相關處理步驟,林津否認。
林津供稱,他於2023年2月25日拘捕鄺港智,其後負責採集對方的口腔拭子及口水樣本。他表示,採樣前從未接觸過鄺港傑及鄺球,亦沒有處理過案發現場的證物或2輛涉案白色7人車。
辯方大律師安華暉(Andrew Raffell)指,林津的口供只提及取得鄺港智的口腔拭子及口水樣本,並將樣本標記為被捕人的口腔拭子樣本,卻沒有記錄樣本貼上條碼標籤及放入防干擾證物袋的過程。
林津解釋,採集樣本有既定程序,每次都會按程序處理,因此沒有特別在口供中逐項記錄。他同意在口供中補充條碼資料會較理想,但認為沒有記錄這些細節,不會影響DNA證物鏈。
辯方進一步質疑,林津沒有在口供提及相關步驟,是因為他忘記為樣本貼上條碼及放入防干擾證物袋。林津不同意,並在控方覆問時表示,口供主要記錄與被捕人士有關的調查程序,毋須逐項列出每個操作細節,否則會令口供冗長及難以閱讀。
林津以替被捕人士解開手銬為例,指沒有必要在口供中記錄從哪裏取出鎖匙、如何轉動鎖匙,以及先解開哪隻手等細節。他強調,不可能忘記為樣本貼上條碼及放入防干擾證物袋,因為證物警員及政府化驗所不會接收未有適當標記的證物。
辯方亦質疑,林津拘捕鄺港智時曾使用過度武力,導致對方右臉擦傷。林津否認,並表示鄺港智當時有掙扎,因此他才嘗試控制對方。
控方其後傳召政府化驗所化驗師尹巧玲博士,以DNA專家證人身份作供。尹巧玲表示,她收到警方提交的口腔拭子樣本後進行DNA分型測試,再將結果交予衛永剛博士,與現場證物進行DNA比對。她確認,親自向警員接收樣本時,已檢查證物袋是否完整封好,以及樣本有否貼上正確的條碼標籤。
案件由暫委法官祁彥輝審理,法官其後指示陪審團,案件押後至明日(30日)上午續審。
3名被告均被控於2023年2月21日在大埔汀角路龍尾村一間村屋內謀殺蔡天鳳,並於同月21日至23日期間阻止合法埋葬其屍體。3人均否認謀殺罪;鄺港智及鄺港傑承認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鄺球則否認該項控罪。
案件編號:HCCC198/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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