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今日(16日)刊憲,建議就新土地業權註冊制度訂立8條附屬法例,準備明年上半年在新土地率先推行。政府亦同步收緊查冊權限,規定日後查閱業權註冊及土地紀錄時,必須符合「指明目的」或經當局接納為符合「公眾利益」。
《土地業權規例》列出了9項可獲批准查冊的「指明目的」,當中涵蓋「公眾利益」。當局在今年7月向立法會提交討論文件時,原擬將「就物業市場進行市場調查或作出報道」納入指明目的範圍,但在最新刊憲的附屬法例條文內,相關表述已改為「為學術目的或物業市場作出報告而進行研究或一般分析」。
對於「公眾利益」的衡量標準,發展局在文件中特別舉例說明,指若新聞調查涉及「大規模僭建物」或「無主物業」等個案,即有必要申請查閱相關物業土地紀錄。土地註冊處長將以「個別考慮」方式審批基於公眾利益提出的申請,並就每宗個案的特定情況衡量多項因素。
審批時考慮的四大因素包括查冊人索取紀錄的具體目的;披露資料所涉及的公眾利益是否高於業主及相關人士的私隱權;查冊人將如何運用該等紀錄以達致符合公眾利益之目的;相關紀錄會否僅限於申報用途,而不致被濫用或不當使用。
不過,上述4項考慮因素及提交聲明的規定未有直接寫進規例條文中,該安排屬於行政程序。發展局於文件註腳補充,土地註冊處稍後將發布行政指引,說明提交聲明的具體細節。
根據立法會先前通過的《2025年業權及土地的註冊(雜項修訂)條例》,任何人若在提交查冊申請時,明知或罔顧實情地作出虛假或具誤導性的陳述,又或提供虛假資料,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6個月及罰款1萬元。
下周三交立法會「先訂立後審議」
今次刊憲的8條附屬法例涉及4條新規例(包括《土地業權規例》、《土地業權彌償規例》、《土地業權(費用及徵費)規例》及《土地業權(釐定彌償限額)公告》),以及4條現有法例之修訂,將於下周三(21日)提交立法會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程序。
在立法會通過後,附例中涉及電子遞交系統的相關條文預計於2027年10月4日生效,而經修訂的《土地業權條例》主體條文及其它附例,則由發展局局長另行指定日期,預計在2027年上半年於「新土地」正式落實。
在新制度下,買家將享有不可推翻的業權保障;因欺詐而蒙受損失者可向設有5,000萬元賠償上限的土地業權彌償基金申請賠償,基金將由物業轉移時收取的0.014%徵費撥款自負盈虧營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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