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德會啟聾學校一名男助理教師,涉嫌沒有披露他被廉署調查及其後被起訴,詐騙校方不暫停其職務及沒有終止聘任他。他否認3項欺詐罪,今(11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判官施祖堯裁定全部罪成。被告獲准保釋,法庭會先索取被告的背景和社會服務令報告,押後至9月15日判刑。

被告游昇浩(32 歲)被控3項欺詐罪名。案情透露,被告2022年7月底獲聘為該校合約助理教師,約一年後獲轉聘為常額助理教師。被告申請該合約職位前,曾因干犯《防止賄賂條例》相關罪行而於2021年9月被廉署調查及拘捕,到廉署續保數次後於2023年11月底被落案起訴。他於2025年2月被裁定罪名成立,被判緩刑。

但被告於2022年7月底至2023年12月初任職啟聾學校教師期間,並沒有向校方披露他正接受廉署刑事調查及被刑事檢控,意圖詐騙而誘使該校不暫停其職務,以及沒有終止聘任他。

施官引述案情指,被告2021年接受廉署調查,同年9月1日被捕,並多次到廉署續保。到2022年7月,他簽署啟聾學校的合約時,其中一款申報資料指明,教師如涉任何訴訟程序包括但不限被警方逮捕或專業失德,要即時向學校報告;如故意虛報資料或隱瞞重要事實,校方將施以紀律處分。

到2023年3月,被告致電廉署查詢調查進度,獲告知調查仍然繼續,但從未向校方披露自己受查。被告獲在同年8月獲聘任為常額教師,同年11月遭廉署起訴,但仍然無知會校方,到校長從新聞得悉後,12月向被告查詢。

辯方稱,廉署人員曾提醒被告在案件調查期間,除律師之外不能對任何人披露,否則違法。但廉署人員否認上述說法,指是曾警告被告不可與其他被告討論。另一廉署人員確認,續保時曾聽到同事提及不可對任何人披露調查,但覆問下改稱是不可與涉案人士披露調查,施官認為此證供清晰可靠。

施官認為,被告明顯知道自己不可能履行合約內容,但仍2次簽約同意遵守聲明,唯一意圖便是隱瞞,以免遭受解僱。校方在不知被告受查被控下持續聘用,沒有因為隱瞞而即時解僱,令校方蒙受不利。施官並說,被告曾在入境處工作2年,並非沒有法律背景,並指會先索取被告的背景及社會服務令報告,被告可以原有條件保釋,強調有機會判監。

對於施官提及,若校方最初知情,就未必會聘用被告;辯方指案發後,校方仍然聘用被告。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案發前先後任職保險公司及入境處。從保險公司辭職後,公司的其他人仍然以被告名義開發單據,但被告向入境處申報沒有其它公司。被告遭懷疑作出虛假陳述而受查,受審後虛假陳述指控最終罪脫,唯因開發單據而引申的控罪則罪成,被判緩刑。

案件編號:WKCC 228/2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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