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頭懲教所3名時任懲教人員涉嫌於2024年3月,指示在囚人士協助將4部供囚犯使用的全新電視機偷運至職員宿舍,案件今日(16日)在區域法院踏入第二日審訊。總懲教主任李嘉輝供稱,他從未批准任何被告搬走涉案電視機,並直言相關搬運指示「相信是非法」。辯方則在盤問中揭露,多名控方證人在本案開審前一周,曾與懲教所監督集體開會。

控方證人、總懲教主任李嘉輝供稱,根據《監獄條例》,將物品攜離監獄範圍必須先提出申請並獲監督批准。他強調,涉案的4部Skyworth電視機原屬懲教所擁有,存放在附屬大樓3號飯堂儲物室,供在囚人士使用,但他並未收到任何搬遷申請,故「如果無申請即是非法」。

閉路電視片段顯示,案發當日有數名在囚人士將電視機搬往監控室。李嘉輝確認,職員宿舍並不屬於院所範圍,而且懲教人員雖可指示在囚人士工作,但搬運電視機並不屬於其職務。

辯方質疑證人開審前「對口供」

辯方在盤問中指出,東頭懲教所監督徐兆邦於本案開審前一周(6月11日),曾召集包括李嘉輝在內的多名控方證人召開會議。李承認曾參與會議,但解釋會議內容僅涉及「法庭禮儀」,例如提醒證人要守時、有禮及關掉電話,並稱會議沒有紀錄。

辯方質疑李嘉輝能記起16年前曾因假供詞受紀律聆訊的細節,卻對上周會議的出席者印象模糊,形容其作供「不盡不實」。李嘉輝承認,2008年任職荔枝角羈留所時,曾為保飯碗向上司謊稱有親自鎖閘,結果被閉路電視揭發,但他否認今日作供不實。

另一證人、高級懲教主任蕭詠禧供稱,案發當日他按指示清空教書房以增加收容額,並將物資搬到儲物室,當時有4名同事及2名囚犯協助。蕭看過閉路電視後確認,他並沒有指示首被告胡漢傑及第三被告文偉傑進入儲物室,亦無要求兩人參與搬運動作。

本案3名被告依次為二級懲教助理胡漢傑(49歲)、一級懲教助理胡裕輝(52歲)及一級懲教助理文偉傑(49歲),3人現已離職。胡漢傑與文偉傑被控入屋犯法及將未授權物品帶離監獄罪;胡裕輝則被控處理贓物及將未授權物品帶離監獄罪。

案件編號:DCCC 359/2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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