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名東頭懲教所時任懲教助理,涉嫌將4部供在囚人士使用的電視機偷運至職員宿舍,案件昨日(18日)於區域法院續審。案發時負責保管儲物室鎖匙的二級懲教助理出庭作供,指被告曾以搬運物資為由要求開門,隨後又指儲物室「咁焗」,建議他到大門「企一企、唞一唞」。
控方傳召案發時駐守東頭懲教所、現已離職的二級懲教助理翟樹仁作供。翟表示,當日接獲上級指示協助搬運物資,並接手保管3號飯堂儲物室的鎖匙。他憶述,被告胡漢傑及文偉傑其後向他表示「有嘢要搬入去」,要求他開門。
翟續稱,在他開門後,文偉傑曾詢問他尚有何工作,並主動提到「呢度咁焗」,建議他改到新翼大門口「企一企、唞一唞」。翟考慮到附屬大樓內的對講機訊號不良,遂與文一同前往門口。文隨後曾獨自折返飯堂,回來後才通知翟可以重新鎖門。未幾,文再次聲稱要搬物資而要求開門,翟再次照辦並在大樓門口等待,數分鐘後才獲告知完成搬運。
連日審訊中,辯方多次質疑懲教署曾否要求相關人員提供職員口供。控方確認署方確實存有相關內部調查文件,警方案件主管亦已將副本交予辯方。
代表次被告胡裕輝的大律師許卓倫指出,多名已作供的證人均曾錄取內部口供,由於辯方此前並無相關文件,未能及時追問。許強調,為了令審訊順暢進行,希望法庭頒令要求監督徐兆邦於下周一(22日)或之前提交所有內部調查文件正本。暫委法官屈麗雯指示辯方草擬書面申請,並列出欲索取的文件清單。
此外,控方提出申請,擬就閉路電視拍到首被告胡漢傑在院所內吸煙一事向證人提問。控方認為,胡在明知有閉路電視的情況下仍作出吸煙等違規行為,與其犯罪意圖相關,可證明其「明知有閉路電視,他都照做違規的嘢」。
法官屈麗雯裁決時指,吸煙行為與本案指控並無實質關連,其證據價值「有待商榷」。法官認為,若准許相關證供呈堂,對被告造成的不利將超越其證據價值,故拒絕控方申請。
3名被告依次為胡漢傑(49歲)、胡裕輝(52歲)及文偉傑(49歲),3人現已離職。胡漢傑與文偉傑共同被控一項「入屋犯法」罪,指二人於2024年3月15日侵入東頭懲教所儲物室偷竊4部電視。胡裕輝則被控一項「處理贓物」罪。胡漢傑及胡裕輝另被控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
審訊下周一續。
案件編號:DCCC 359/2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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