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衣海悅花園發生管理費挪用案,兩名物業管理公司前員工被控於2018年間盜取業主立案法團約213萬港元管理費。其中一名不認罪的34歲被告黃兆泉經審訊後被裁定罪名成立,今日(22日)於區域法院被判處監禁3年6個月。
案情指,兩名被告黃兆泉(被起訴時32歲)與翁浚峰(被起訴時27歲)案發時均為助理物業主任。當時海悅花園每月應收管理費約70萬港元,款項存放在管理處一個抽屜內兩名被告各持有一條鑰匙。黃負責將款項存入銀行,翁則負責記帳。
調查發現黃多次拖延提交入數紙,並向翁坦承因副業周轉問題而挪用款項,請求協助隱瞞。直至2018年9月,業主立案法團在發出清潔及保安費支票時,發現銀行戶口餘額不足而無法兌現才揭發事件。在該段期間,屋苑應收管理費約630萬港元,但實際僅存入約417萬港元。
同案首被告翁浚峰早前已認罪,並以控方證人身份參與審訊,早前已被判處監禁13個月。
區域法院暫委法官勞潔儀在判刑時指出,被告黃兆泉在案件中擔任主導犯罪者的角色,此案涉及嚴重的違反誠信,案發時間橫跨8個月,即2018年1月至9月。勞官認為其犯案手法原始,並非具備高度計劃性或系統化的犯罪,亦不涉及偽造文件。
辯方求情指,黃兆泉案發時因副業工程生意周轉不靈,身為家中心臟支柱的他面臨巨大經濟壓力而犯案。雖然官司纏身,但黃仍展現上進心,繼續從事物業管理工作,並獲晉陞為高級物業管理主任,同時修讀工程管理相關課程。多名親友撰信證實其過往性格善良、品格良好與本次犯案不符
另一關鍵減刑因素是程序延誤,黃兆泉自2019年被捕後直至2023年才被正式落案起訴,期間控罪金額與時長多次修訂,對其及其家人造成長時間的心理壓力。
勞官將量刑起點定為4年監禁,但考慮到多項求情因素予以減刑。法官接納被告已重回正軌,並與品格良好等因素合計扣減6個月刑期,最終裁定入獄3年半。
案件編號:DCCC907/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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