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大機械工程系前副教授張祺忠涉嫌於2018年殺害妻子,經審訊後被裁定謀殺罪罪名成立。隨後,張祺忠就定罪提出上訴,今年2月獲高等法院上訴庭撤銷其定罪,並下令交由另一名法官重新審理。上訴庭今日(10日)頒下判詞解釋,原審法官引導陪審團出錯,陪審團未有接受辯方心理學專家的證供,違背了減輕責任的法律原則,導致審訊過程不公。
上訴人張祺忠,被控於2018年8月17日,在港大宿舍使用電線勒斃妻子,並將屍體藏匿於一個木箱中。他在2020年受審,並否認控罪,陪審團最終以壓倒性票數裁定其謀殺罪名成立。
張祺忠的代表律師在提出上訴時質疑,原審引導陪審團出錯。原審高院法官彭寶琴就「減責神志失常」(diminished responsibility)引導陪審團時,指毋須考慮心理專家的證供,僅需要考慮兩名醫生的證供。今年2月,高院上訴庭裁定張祺忠上訴得直,並下令發還重審。
判詞指,原審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出現錯誤,導致張祺忠的審訊不公平。錯誤主要在於原審法官指示陪審團在考慮「精神失常」辯護時,沒有考慮辯方心理學家專家證人鄭健榮的證詞。辯方指張祺忠患有抑鬱症,影響了他的理性判斷和自我控制能力。鄭健榮對張祺忠的心理評估也顯示,他長期遭受心理虐待,這會影響他控制情緒和理性行為的能力。
上訴庭指出,控方沒有提出任何相反的醫學證據,只是要求陪審團根據「常識」來判斷張祺忠是否精神失常,這種做法不恰當,因為陪審團需要根據所有相關證據,包括鄭健榮的證詞,來做出判斷。
判詞強調,精神科醫生和心理學家都是專注於心理健康的專業人士,他們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可以互相補充。精神科醫生通常會提供關於精神疾病的診斷和治療證據,心理學家則可以提供關於個人心理狀態和行為模式的證據。在「精神失常」辯護中,這兩種證據都可能具有重要意義。
在將來重審時,陪審團需要考慮所有相關證據,包括辯方提出的精神科和心理學證據,以決定張祺忠是否符合「精神失常」的法律定義,從而減輕他的刑責。
案件編號:CACC213/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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