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警區於去年11月開始,進行代號「降獸」的反賣淫行動,並於11月25日至12月6日拘捕3男16女,包括4名賣淫集團骨幹成員、5名業主及10名持雙程證的大陸賣淫女子。

調查發現,賣淫集團以高於市場價格的租金約2萬至2.5萬元,租用區內舊式唐樓單位,自行改建為劏房做二房東,以「租上租」方式,每房日租600元予被集團招攬來港的大陸賣淫女子。

此次行動共拘捕2男2女賣淫集團骨幹成員(43至57歲),以及1男4女出租單位作賣淫用途的業主(27至74歲),10名持雙程證的大陸賣淫女子(20至44歲)。當中共牽涉6個單位,合共提供18間被作賣淫場所的劏房。4名骨幹成員及5名業主已獲准保釋候查,10名持雙程證的女性工作者則已被遣返回大陸。

觀塘警區特別職務隊督察高裕民指賣淫集團成員會先在大陸招攬女子來港賣淫,當她們成功以合法途徑進入香港後,集團會安排成員帶她們到觀塘區內用作賣淫的劏房。集團會以日租形式向有關女子收取500至600元租金。

同時,該批劏房是由賣淫集團安排成員,以高於市價的租金向區內舊樓業主承租單位,每月租金約為2萬至2.5萬元不等。及後,集團會將單位改建成為3至4個劏房,再以「租上租」的方式,租給性工作者用作賣淫。

觀塘警區刑事部總督察解子倫指,大部份業主收到警告信後均儘快復原單位作合法用途。有見及此,在過去一年觀塘警區成功減少區內賣淫場所的數目。不過,有部份業主漠視警方發出的警告信,未有採取行動復原單位。於是,警方近日取得法律意見,將會以「出租處所以供用作賣淫場所」正式落案起訴一名較早前在5月被拘捕的業主。

警方重申,根據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條例》第144條及145條,身為處所的租客、佔用人或掌管人,准許或容許處所全部或部份「經營作賣淫場所」,或「經常用作賣淫」,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判處監禁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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