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1月中大「二號橋」爆發警民衝突,4人遭控「暴動」,其中兩名男學生受審後被裁定罪脫。律政司以案件呈述方式就其中一名男生提出上訴,被裁定得直,案件發還重新考慮。案中的被告李俊皓,今(13日)於區域法院承認暴動罪,被判囚33個月。原審裁定暴動罪脫的法官李慶年,今指被告的衣著及裝備等壯大暴動者的聲勢,鑑於原審後的延誤及波折,打破被告恢復自由的期望,給予認罪減刑五分一。

李俊皓時為理大生,現年29歲,任社福機構的項目助理。李官判刑時指出,暴動是嚴重罪行,當日示威者有預謀犯案,非法集結兩小時,企圖奪取中大2號橋的控制權,暴動則維時13分鐘,嚴重滋擾公眾,並有逾百人衝擊警方防線及投擲汽油彈,有汽油彈擲中警員及燒著其制服,屬於加刑因素。

李官稱,被告案發時選擇留在現場,其衣著、裝備,及與他人同一陣線,實際上鼓勵其他人使用暴力,產生累積效應,壯大暴動者聲勢。

辯方:等待期間深感痛苦

辯方求情時,提到原審於2021年7月被裁定暴動罪脫,相隔9個月再被拘捕,至今年7月3日才頒下上訴庭判詞,過程十分波折,曾經患抑鬱症、去年在理工大學畢業的被告等待期間深感痛苦,但是他於2021年醫治好抑鬱症,又努力進修獲急救證書,主張減刑25至30%。

控方本提出本案不是重審,而是續審,減刑折扣應低於20%。但是李官質疑說法,控方認同本案有「波折」,法庭可行使酌情權。

除認罪減刑,李官亦就被告節省公帑及良好紀錄,減刑3個月。

本案涉及4名被告,除李俊皓外,還有中大學生陳起行、鄧希雯,以及香港專業教育學院學生張俊浩。其中陳起行和李俊皓早前被裁定「暴動」罪名不成立,同遭律政司提出上訴,但陳起行據悉已離港,律政司沒繼續上訴。

案件編號:DCCC362/2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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