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前機管局工程師涉嫌虛報三跑消防局工程監督紀錄,被控13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罪。被告否認全部控罪,西九龍裁判法院裁判官今日(14日)表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是在自願情況下錄取口供,所以裁定所有罪名不成立。
案情指,被告張樂安(40歲)於2020年11月11日、12月3日及21日,身為機管局高級項目工程師,及被指派為「艾奕康顧問有限公司」EFS機場東消防局的適任技術人員期間,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上載虛假、錯誤或欠妥的表格,以及他明知意圖用以誤導機管局或艾奕康。該表格內容涉及他在2020年9月至12月執行的抽取樣本檢查及現場測試任務。
裁判官彭亮廷在分析案情時,質疑被告如何能夠同時擔任機管局恆常職員和艾奕康顧問有限公司的適任技術人員;又指機管局要求他填補顧問公司適任技術人員空缺,被艾奕康顧問有限公司佔了便宜;被告身兼兩職,無可能全天候監督工程,當被告發現遞交的資料不準確時,已即時尋求上司意見,並非意圖存心欺騙。
辯方反對將被告於2021年8月10日在廉署錄取的警誡錄影會面和謄本呈堂,因為被告是在誘使、欺騙和非自願的情況下作出招供。彭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是在自願情況下進行警誡錄影會面,因此未有履行舉證責任。
彭官亦引述時任機管局副總監梁景然的庭上證供,指他在8月10日的數天前曾與被告對話,鼓勵被告主動向廉署說出事實真相。梁景然稱,如果被告忘記了在有關日子放假,因而填錯表格內容,應該如實坦白,希望被告向廉署提供事實後,事情不會變得複雜。
彭官認為,梁景然作為被告的上司,他的意見對被告而言可能被視為指令,足以構成誤導被告的行為。
辯方指,廉署調查主任在警誡錄影會面前與被告進行私下對話時,曾表示「告人門檻高」,這番話降低了被告的戒心。辯方質疑,調查主任的言論對被告造成影響,令被告誤會只要向廉署說出真相便不會被起訴。彭官認為「告人門檻高」的說法,目的是誘使被告,因此裁定不接納該警誡錄影會面內容。
彭官認為控方未能證明被告是在自願情況下錄取口供,故裁定被告所有罪名不成立。辯方隨後向法庭申請訟費,控方反駁指被告自招嫌疑。彭官兩星期內將頒布訟費決定。
案件編號:WKCC4260/20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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