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而言,壟斷(monopolies)被認為會損害個人福祉,包括導致商品和服務價格大幅上漲。法國經濟學家、2014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Jean Tirole認為,壟斷會影響產品的價格和數量,從而破壞市場經濟的有效運行,使消費者的境況變得更糟糕。
因此,壟斷理應導致市場條件偏離「完全競爭」(perfect competition)的理想狀態。因此,通常需要有效執行政府法規來控制壟斷。Tirole設計了一些方法來加強對少數大公司主導的行業的有效監管。
「完全競爭」模式
在完全競爭的世界裏,市場具有以下特徵:
• 市場上有許多買家和賣家。
• 交易的是同質產品。
• 買賣雙方完全知情。
• 進入市場沒有任何障礙或壁壘。
在完全競爭的世界裏,買賣雙方無法控制產品價格。他們都是價格接受者。完全訊息的假設以及絕對確定性意味著沒有創業活動的餘地。因為在確定性的世界裏,沒有風險,因此也不需要企業家。如果是這樣,那麼誰來引進新產品,如何引進?
完全競爭模式的支持者認為,市場中任何偏離這個模式的實際情況都會被視為不利於消費者福祉的。建議政府在出現這種偏差時進行干預。
與這種想法相反,我們認為,競爭的出現不是因為參與者眾多,而是因為產品種類繁多。
產品競爭 而非企業競爭
產品種類越多,競爭就越激烈,消費者也就越受益。企業家一旦推出一種產品,就會獲得新市場的百分之百份額。
盈利的產品會吸引競爭。老舊產品的生產者必須有新的想法和新的產品來吸引消費者的注意。有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佔據市場主導地位的生產商可以通過將價格提高到真正的競爭水平之上來彰顯自己的地位,這種觀點是錯誤的。每家企業的目標都是為了盈利,然而生產商必須為消費者提供一個合適的價格,如果可能的話,還要確保價格能夠使生產的數量在銷售時獲得利潤。
美國20世紀最重要的經濟專欄作家哈茲利特(Henry Hazlitt,1894-1993)曾在其代表著作《一課經濟學》(Economics in One Lesson,1946)中指出:「在自由經濟中,工資、成本和價格由競爭市場自由決定,利潤的前景決定了生產甚麼產品、生產多少產品,以及不生產甚麼產品。如果生產某件物品沒有利潤,那就表明用於生產該物品的勞動和資本的方向是錯誤的:生產該物品必須耗費的資源的價值大於物品本身的價值。」
為了制定一個合適的價格,生產者兼企業家必須考慮消費者可能在產品上花多少錢。他還必須考慮競爭產品的價格和他的生產成本。
所謂的佔支配地位的生產者如果無視這些事實,就會使自己蒙受損失。此外,如何確定佔支配地位的生產商的產品價格是否高於所謂的競爭價格水平?如何確定所謂的競爭價格?
美國猶太裔經濟學家羅斯巴德(Murray Rothbard,1926-1995)曾在其著作《人、經濟與國家》(Man, Economy, and State,1962)寫道:「在市場中,不存在可辨認、可識別的競爭價格,因此,即使從概念上亦無法將任何特定價格區分為『壟斷價格』(monopoly price)。所謂的『競爭價格』(competitive price)既無法被生產者本人識別,也無法被無利害關係的觀察者識別。」
此外,「沒有辦法界定『壟斷價格』,因為也沒有辦法界定『競爭價格』,而前者必須參照『競爭價格』」。
還有,「在自由市場上,沒有辦法區分『壟斷價格』和『競爭價格』或『次競爭價格』(sub competitive price),也沒有辦法確定從一種價格到另一種價格的變化。我們找不到進行這種區分的標準。因此,區別於競爭價格的壟斷價格概念是站不住腳的。」
壟斷的定義
羅斯巴德還在該書中寫道:「讓我們來看看17世紀偉大的法學家科克勳爵(Lord Coke,全名為愛德華‧科克/Edward Coke,1552–1634,英國法學家)對壟斷的經典表述:壟斷是國王通過授予、委託或其它方式……對任何個人、政治團體或法人單獨購買、銷售、製造、加工或使用任何物品的一種制度或津貼,據此,任何個人或法人都被要求限制其以前擁有的任何自由或自由,或在其合法貿易中受到阻礙……
「換而言之,根據這個定義,壟斷是國家給予的一種特權,將某個生產領域保留給某個特定個人或團體。其他人不得進入該領域,國家憲兵強制執行這個禁令。」
他總結道:「因此,在不受國家干預的自由市場上,壟斷永遠不會出現。那麼,在自由經濟中,根據這個定義,就不可能存在『壟斷問題』。」
顯然,壟斷永遠不會出現在自由市場的土壤上。如果政府官員試圖強制執行一個較低的價格,這個價格可能會使生產該產品的動力蕩然無存。因此,政府政策非但不能改善消費者的福利,反而會使情況變得更糟糕。
同樣,與完全競爭模式不同的是,產生更大競爭環境的原因並不是某個市場上有大量的參與者,而是有各種各樣的競爭產品。本著完全競爭模式的精神,政府政策正在破壞產品差異化,從而破壞競爭局面。
同質產品的錯誤觀念
供應商應該提供同質產品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由於產品差異化是自由市場的產物,這就意味著每個產品供應商都可以百分之百地控制自己的產品,從而成為壟斷者。造成產品差異化的原因是,每個企業家都有不同的想法和才能。這種差異體現在產品的生產方式、包裝方式、銷售地點以及提供給客戶的方式等方面。
例如,在環境優美的餐館出售的漢堡包與外賣店出售的漢堡包就是不同的產品。那麼,如果餐館老闆在漢堡包銷售方面取得了優勢,他是否應該因此受到約束呢?
那麼,他是否應該改變經營方式,將餐館改為外賣店,以符合完全競爭模式呢?這裏發生的一切只是消費者表示更喜歡在餐館就餐,而不是在外賣店購買。這有甚麼錯呢?
如果消費者放棄外賣店,只在餐館購買漢堡包,這是否意味著政府必須介入干預?有害壟斷(harmful monopoly)的整個問題在自由市場環境中沒有任何意義。
當政府通過許可證限制市場上的產品種類時,有害壟斷者就有可能出現。(這就意味著,政府官僚決定市場上應供應哪些產品。)通過施加限制,從而限制向消費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務的種類,政府就限制了消費者的選擇,從而損害了他們的福祉。
結論
認為政府可以通過監管壟斷企業來促進競爭,這個想法是謬誤的。這種干預只會扼殺市場競爭,降低生活水平。此外,對個人福祉而言,重要的不是企業的數量,而是商品和服務的種類。在自由市場中不可能出現有害的壟斷。與之相反,當政府對某個行業進行嚴格監管,並參與生產、向企業和個人職業發放許可證時,我們就會看到壟斷的出現。#
本文刊自總部位於阿拉巴馬州的米塞斯研究所(Mises Institute)網站(Mises.org)。
作者簡介:
法蘭克‧肖斯塔克(Frank Shostak),博士,是總部位於阿拉巴馬州的米塞斯研究所(Mises Institute)的聯繫學者。他創立的諮詢公司「應用奧地利學派經濟學」(Applied Austrian School Economics)提供對金融市場和全球經濟的深入評估和報告。他曾在南非的比勒陀利亞大學(University of Pretoria)和威特瓦特斯蘭德大學(Witwatersrand University,也譯為金山大學)商學院任教。
原文:Government Regulation of Competitive Firms Creates Monopolies刊登於英文《大紀元時報》。
本文僅代表作者本人觀點,並不一定反映《大紀元時報》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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