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前已經介紹過,從戰後到70年代,美國的思想及經濟觀,反托拉斯企業是社會的主流思想,托拉斯,即壟斷企業的情況是不可取的,是要禁止的。大衰退及戰前對大企業的管制鬆下來,戰後很快就回歸反競爭的立場,涉及鋁業的「美國鋁業公司案,1945」,就是很好的例子。(148F. 2d416(2d Cir. 1945))

此案的特別之處,是其壟斷的形成過程不是我們一般常見的不良競爭手法,反而是用有效率及誠實的競爭手法贏得了所有對手。(必須留意這樣的情況在現今的香港也未必犯法,因為香港並無美國的反壟斷法律概念,只有反競爭原則)

美國鋁業(Alcoa)佔有全美國鋁生產量的90%,其具規模經濟的產能,有力滿足市場需求的增加,兼且能做到品質高而價廉。美國鋁業的絕對優勢,源於其對專利及生產成本的有效控制。

這是一件在羅斯福總統任內發生的案件,美國司法部指控美國鋁業公司違法壟斷,並要求該公司解散。訴訟由1938年底地方法院開始,Alcoa原本勝訴,政府上訴,最高法院原本同意聆聽案件,但很多法官因為擁有Alcoa的股權,有利益衝突,而要求自我喪失資格,這也是件奇案,亦可見企業過大有意想不到的麻煩。最後在1944年,由上訴庭法官同時為法學家的Learned Hand負責審理。他為何謂壟斷為何要禁止作了解說,亦為市場下了定義,共有5大要點:

(1)Learned Hand指Alcoa維持壟斷地位的本身,就代表了壟斷化的意圖。企業擁有優勢地位而不去濫用是不可能的。留意歐洲及香港的反競爭法皆只針對禁止濫用市場上的優勢,這就自然不會假設有優勢就必然會濫用,但這是本案法官所認為的。(2)法院所強調的是市場結構而不是看市場行為,也不管行為的目的與結果。Alcoa如何變得壟斷的過程也並不相關。(3)法官指出90%足以構成壟斷;若然60到64%的市場佔有,是否構成壟斷是有疑問的,33%則肯定不是。(4)若問Alcoa是否一個好的壟斷者,或是如美國煙草是壞的壟斷者,法官說不會寬恕好的或是責備壞的壟斷者,而是會一併禁絕之。(5)法院頒下解體令,要公司分拆,並維持法庭監管權力5年,以保壟斷不會重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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