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哥爾夫球會就環保署批准粉嶺高球場發展用地的環評報告提出司法覆核,案件周一(8日)於高等法院續審,環保署一方陳詞指,是次司法覆核針對相關環評報告的內容,並非要證明高球場是否適合建屋,認為法庭只需考慮環評報告是否符合法例要求。
申請人為香港哥爾夫球會,由資深大律師余若海代表,擬答辯人是環保署署長,由資深大律師袁國強代表,土木拓展工程署則被列為相關利益人士,由資深大律師鮑進龍代表,案件由高等法院法官高浩文審理。
袁國強陳詞指,今次司法覆核是針對相關環評報告是否合適,如何處理哥球會用地則是政府及環保署的職責,亦涉及相關專業範疇,法庭無權批判或決定用地建屋與否,只需考慮環評報告是否符合法例要求。
袁國強又引述《環境影響評估條例》,指環保署署長在任何人申請環境許可證的14天內,要求申請人提供關於工程項目簡介的進一步資料,申請人向署長提交環評報告後的60天內,署長決定該項評估是否符合環境影響評估研究概要及技術備忘錄的規定。公眾可在30天內免費查閱環評報告,署長可在公眾查閱期屆滿或在接獲環境諮詢委員會的意見的14天內,以書面要求申請人將署長規定的資料提供予署長,以決定是否批准環評報告、決定環評研究概要的範圍或給予准許所附帶的條件。
袁國強認為在相關時限內,有關議題已經在立法會內有詳盡的討論,各持份者亦有回應的機會,認為環諮會裁定高球場部分土地可建屋的裁決妥當。他又指,有關條例並無規定政府需就附加資料進行公眾諮詢,因而沒有就附加資料進行公眾諮詢,認為署長在事件中並不涉及錯誤、亦不涉及程序不公或越權。
案件編號:HCAL1258/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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