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前議員林卓廷被指在2019年披露負責調查7.21事件的警司游乃強正被廉政公署調查,原審被裁定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罪全部罪成,判囚4個月。林卓廷及後提出上訴,獲高等法院判上訴得直,律政司不服判決擬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今(8日)批出上訴許可,排期明年2月12日聆訊。

律政司副刑事檢控專員譚耀豪陳詞時指,《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的立法目的是為了保護廉政公署調查,廉署調查期間須接觸大量人士,當中可能包括共犯或相關人士,披露受調查人士身份會損害廉署調查的有效性。

律政司一方指,《防止賄賂條例》用作保障廉署調查的完整性,當有人公開表披露查人受廉署調查,即使沒有提及第II部所訂的罪行,亦可能會有人向受查人通風報信,這將嚴重削弱廉署調查的成效,強調本案有可爭辯之處,應批出許可。

代表林卓廷的大律師沈士文則指,林知道游乃強同時因「公職人員行為失當」及「賄賂」罪而受廉署調查,但林僅披露游涉前者罪行,因為該罪不屬於《防止賄賂條例》下「披露受調查人身分」所適用的第II部所訂罪行,認為條文的字眼定義清晰,沒有可爭辯之處。

上訴許可聆訊由常任法官李義、霍兆剛及林文瀚審理,3名法官經過考慮後,認為本案有重大而廣泛重要性的法律論點,決定批出終極上訴許可。

案件編號:HCMA34/2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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